转自:新京报评论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是道“必答题”,容不得马虎和轻怠。
▲2月22日,工人在重庆宏钢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总装车间作业。图/新华社
新京报社论
据新华社报道,2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信春鹰作的关于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其中一项重要修改内容,即是增加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规定。
近年来,围绕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的重要政策文件,相关体制机制不断完善。这其中,正处于草案审议阶段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工作,更是被赋予标志性意义。草案二审稿增加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规定,再次释放出强烈信号。
其实,这一修改内容并不突兀。从人大职责看,经济工作监督一直是人大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也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为一项事关全局和社会长远发展的重要工作纳入人大监督范畴,自然合乎人大对经济工作的监督需要。
从执行上看,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也已有不错的实践探索。如2024年6月,国务院就委托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此外,地方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做法,在不少地方也早有先例。
总体上看,将各级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写入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一方面,更利于释放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人大作用”。如除了发挥政策落地不走样的监督作用,也更方便人大就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出更多高质量意见和建议。
另一方面,意味着围绕各级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监督,将更加规范和有力。包括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后的实施情况,都将因此得到更完善的监督。
由此,也向各级政府传递出一种更明确的预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是道“必答题”,容不得马虎和轻怠。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改还增加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从强化人大监督,到重申不能违法收费、“于法无据”罚款,有一条共同的主线,那就是突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严肃性和法治保障,为相关政策、法律的执行扫除更多的干扰因素和不确定性。
在前不久举行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是当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凡是党中央定了的就要坚决执行,不能打折扣。
而在立法中专门增加人大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监督,并将一些三令五申的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无疑将为一些已经确定的政策措施的“不打折扣”执行,提供更刚性的保障。
换言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内容越完善,对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监督越充分,各项政策、法规的执行越严格,越利于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让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心无旁骛地大显身手,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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