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华东政法大学王海军在《东方法学》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法律监督数字化变革的困境与突破》的文章中指出: 在数字时代,从观念到制度都发生了整体变化,法律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必须作出相应变革,而司法活动在这个进程中表现最为明显,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更是变革的重要面向。法律监督在信息化、智能化和大数据的基础上,已经迭代升级步入数字化阶段,固守传统法律监督方式显然不能适应数字时代要求,必须自觉主动地掌握和运用数字技术这一重要变量,进行法律监督数字化变革,这是适应数字时代发展新趋势、实现法律监督高质量发展、助力法治监督体系建设效能提升的重要举措。虽然现阶段法律监督数字化基于实践大规模展开,并在理论层面进行了研究,但实践中依然面临诸多困境,在理论层面也存在需要厘清的问题。 法律监督数字化是数字法治范畴下的子元素,是基于法律监督功能发展的时代需求。法律监督基于数字法治建设、新时代加强法律监督功能的内生动力、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职要求对数字时代的回应以及社会治理功能深化的时代动因发生变革。数字法治建设是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时代背景,但必须基于法律监督的功能和价值,而要实现这些目的,需要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职要求在数字时代的实践,并且要服务于社会治理现代化。应当说,法律监督数字化变革既是法律监督对数字时代的回应,也是数字技术在传统法律监督制度层面形成的时代新形态。 法律监督基于数字化技术对传统法律监督的变革,不是某个领域或某个方面的个别调整,而是过程性、全面系统的变革。在数字技术和法律监督深度结合的基础上,数字技术成为法律监督的要素之一,并基于数据的运用使法律监督范围不断拓展,推动了法律监督模式实现由个案类案到系统治理的变革,强化了法律监督的协同性,极大提升了法律监督质效,凸显了法律监督数字化变革的具体面向。 在法律监督数字化变革的同时,伴生数字技术在法律监督中角色异化、法律监督扩权、检察机关适应法律监督新模式能力不足以及协同机制不健全等困境,深刻反映出法律监督数字化变革的复杂性。破解这些困境需要坚持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的主体性,确定法律监督的行权边界,立足法律监督本身将法律监督数字化要求嵌入检察工作之中,并基于数据使用限度依照法定职权优化协同机制。 法律监督数字化变革是一项基于传统法律监督并以数字技术要素化加持的重塑过程,既涉及数字时代背景下整体变革的外在要求,也涉及检察机关顺应时代发展进行能力提升的内在动力,单纯依靠检察机关个体是无法实现的,必须给予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这是法律监督数字化变革实质性推进和落实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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