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何小伟
为适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法定强制实施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规范安责险发展,4月2日,应急管理部、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修订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是在2017年发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基础上,总结运行实践中的经验和问题,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之后出台的。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有六个方面的变化值得关注。
变化一:保险机构的角色定位变化
保险机构从损失补偿和事故预防的双重功能主体,转变为“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责任主体,并且从事故预防工作的实施者转变为事故预防工作的委托人,这是第一个显著变化。
在原《办法》中,安责险的功能定位不清晰。由于保险机构是安责险的市场运作者,因此,保险机构最初被很多人认为是开展事故预防和损失补偿的责任主体。为了规范各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原《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保险公司的事故预防工作进行了规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等对保险机构的事故预防工作提出了要求和期望。
需要指出的是,从近年来我国安责险的运作实践来看,由于专业人员和技术储备不足等方面原因,保险机构在事故预防中“心有余而力不足”,并没有达到原《办法》预期的效果。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新《办法》对保险机构的角色定位做了调整,将其界定为“保险责任的承担者”与“事故预防的参与管理者”。具体来说,一方面,保险机构是安责险的承保人,需要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这也是保险机构的最重要职能;另一方面,新《办法》强调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责任由生产经营者承担,即保险机构转变为事故预防的委托人,从“台前”退居“幕后”,这一界定改变了过去保险机构核心职能不清、权利和义务模糊的情形。
变化二: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由于当时理论局限、经验不足,原《办法》对于各部门具体职责的界定并不是非常清晰,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不同部门之间的冲突。新《办法》细化了应急、保险、财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形成部门合力。
首先,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责险制度的牵头单位,主要责任有三:一是统筹推动高危行业、领域安责险实施工作,督促投保情况;二是与相关部门合作出台规范等;三是与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情况。其次,保险监管机构则对保险机构及安责险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再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投保情况等进行监督。最后,新《办法》要求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办法或细则。
变化三:强化安责险的风险保障属性
一是进一步明确安责险的赔偿范围。新《办法》仍然将安责险的赔偿范围分为三部分:首先是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其次是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后是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然而不同的是,对于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部分,新《办法》明确界定为“被保险人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依法应负的从业人员伤亡”,而非生产企业泛泛意义上的人身伤亡。
二是明确规定安责险的佣金比例上限。新《办法》规定安责险的佣金比例不得高于5%,这将有助于引导保险机构将保费用于事故预防和损失补偿。
三是明确要求足额投保、及时投保。新《办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足额投保,保障范围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同时不得退保、延迟续保。
四是明确要求安责险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从而避免出现各地投保金额标准不一、保障水平过低的情形。
变化四:完善安责险事故预防的服务机制
一是建立由保险公司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的机制,让专业人干专业事,从而将保险公司从自己并不擅长的领域解放出来。
二是建立事故预防服务的费用投入机制。新《办法》要求保险机构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制定专项预算,据实支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通过事故预防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推动建立事故预防服务的标准体系、考评体系和监督机制。新《办法》提出,各省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制定事故预防服务的细则和标准,让事故预防服务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变化五:厘清政府与市场在安责险市场竞争中的边界
过去几年,不论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所发布的负面典型案例,还是国务院大督查中所发现的突出问题,都反映了少数地区在安责险市场运作中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涉嫌垄断、限制市场竞争等问题,这些行为违背了安责险制度的初衷,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利益。
新《办法》在“监督与管理”部分对政府与市场在安责险市场竞争中的边界进行了详细约定。比如第三十九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市场公平竞争或对市场份额进行分割、分配,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此外,第四十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干预安责险市场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挪用、占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否则将严肃追责相关责任人,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变化六:建立安责险市场运作机制的配套体系
一是建立安责险标准产品体系。新《办法》提出,由保险监管机构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发布安责险行业标准条款,并且要求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行业标准条款,不得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条款内容。
二是建立安责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新《办法》赋予地方灵活调整费率的自主权,明确由各省保险监管机构会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指导有关保险行业组织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各行业、各领域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指导保险机构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三是建立全国安责险信息共享平台。新《办法》提出,由相关保险行业组织建设安责险信息平台,对安责险的基础信息进行归集,涵盖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预防服务机构、保险机构承保、事故预防服务支出及服务记录等,并实现相关信息在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间的共享。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