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案件部分 1、安XX等347人诉兆峰陶瓷(北京)洁具有限公司集体劳动争议仲裁案,此案由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代理兆峰陶瓷应诉;此案分别以近300人撤诉、20余人调解、剩余部分裁决结案,彻底解决了兆峰公司遗留多年的劳动纠纷和矛盾。
2、代理刘XX等6人诉海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集体劳动争议仲裁案,此案由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此案支持了刘XX等人的加班费和加班费的25%经济补偿金申诉请求。本站继续代理刘XX诉海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付10余万经济补偿金起诉一案。
3、代理李XX等4人诉顺义建筑工程公司事实劳动关系争议案,此案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调解结案; 4、张XX、马XX诉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申诉人请求支付千余万工资),此案由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代理中企动力公司应诉;此案裁决结果仅支持张XX、马XX十余万工资请求,其余部分申诉请求被依法驳回。 5、代XX等6人诉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及事实劳动关系争议案,代理中企动力公司应诉,部分胜诉; 6、代理蒋XX诉北京瑞信创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争议仲裁、一审、二审),此案分别由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全部胜诉,支持了蒋XX要求返还工资和近5万元经济补偿金请求。
7、代理徐XX诉太富力传动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争议仲裁、一审),分别由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部分胜诉;该案已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站继续代理该上诉一案。 8、代理傅XX诉中生北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此案由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调解结案,为傅XX赢得3万元的经济补偿金。
(2006年6月20日整理) 9、代理彭XX诉北京智慧之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此案分别由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全部胜诉。
支持了彭某的无须支付提前离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2006年6月30日整理)。
10、继蒋XX诉北京瑞信创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终审判决后,北京瑞信创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以蒋XX(被告)辞职给公司造成8 万元损失、要求承担辞职的违约金1万元、要求蒋XX返还“多支付”的工资7607元等事由,双方争议经劳动仲裁裁决后,北京瑞信创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继而引发第一审诉讼,本站继续代理蒋XX应诉,此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案,此案全部胜诉,海淀法院驳回了北京瑞信创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06年8月9日整理)。
北京瑞信创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站继续代理蒋XX应诉,本案经市一中院审理,判决驳回北京瑞信创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11月28日整理) 11、阿克苏诺贝尔油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告)诉张XX(被告)劳动争议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案,部分胜诉,海淀法院除部分支持原告要求返还工资的诉讼请求外,驳回原告的其余5项诉讼请求。
鉴于此案海淀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违背法理、属于主观臆断,本站拟于上诉期内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切实维护本站委托人(张XX)的合法权益。(2006年8月9日整理)。
12、代理蒋XX申请强制执行北京瑞信创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现该案已结案,为蒋XX赢得经济补偿金、被扣发工资等计人民币近5万元(2006年10月18日整理) 13、代理陈XX诉北京怡莲礼业有限公司报销医疗费、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病假工资劳动争议仲裁案,此案经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调解结案,为陈XX赢得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病假工资计人民币3万元。(2006年10月28日整理) 14、代理刘XX等4人诉海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集体劳动争议诉讼一案,此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全部胜诉;此案支持了刘XX等4人的加班费和加班费的25%经济补偿金以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约1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2006年11月20日整理) 15、代理陈XX等4人诉北京中人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劳动争议仲裁案,此案由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全部胜诉,支持了陈XX等4人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及报销相关费用的申诉请求。(2006年11月29日整理) 16、代理貟XX就转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而诉北京五洲翔远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此案由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经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案,支持了貟XX要求转出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诉讼请求。
(2006年12月1日整理)。
首先,对于"空白报关委托书"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的规定,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时,必须向海关出示委托人的报关委托书。
因此,该"空白报关委托书"应视为委托人应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文件,而不是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不能单独证明当事人之间就报关事项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更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就整个货运代理事项成立合同关系。 其次,对于三者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人与报关公司之间成立各自独立的合同关系。
因为我国的报关制度要求报关公司必须提供货物权利人的委托书,因此,报关委托书实际上是应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文件,性质与发票、装箱单、报关单的性质一样,仅是一种进出口货物必须的单证而已。 (三)受托人没有相应资质或实际履行能力,而将该部分货运代理事务转委托第三人处理的,对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有无影响 上述情况对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并无影响。
因为合同的成立与否应当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看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 即使货代没有订舱、报关等从业资质或实际履行能力,也不能因此否认其和货主之间货代合同的成立,并进而认定货主和第三人之间直接成立合同关系。
已成立的合同有效与否,应当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以外,从业资质或实际履行能力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货代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而应属于行政法规、规章的调整范畴。 另外,在商业社会中,当事人是否具有亲自履行的实际能力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其有无责任能力。
在民法上,受托人没有履行能力的欠缺完全可以通过合同责任予以平衡和弥补。若货运代理人因自己无履行能力而转委托第三人,应承担转委托的相应责任和风险。
(四)转委托情况下,如何认定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报酬请求权 在关于费用及报酬无其他约定的前提下,若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该差额予以支持;若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该差额不予支持。 这样处理有助于遏止转委托,杜绝层层转托,层层差额。
(五)受托人为处理货运代理事务而垫付必要费用,是否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不必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但委托人能够举证双方约定垫付前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的除外。因为委托人既然已委托受托人处理货运代理事务,其应当明知受托人必然要垫付相关的必要费用,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必要费用,在委托人没有预付的情况下,受托人的垫付既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也是完成受托事项所必须,符合货运代理合同的目的,委托人应当返还,否则将使提前垫付费用的受托人处于不利地位。
委托人在事后以垫付行为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返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委托人不得以仅未经同意为由拒绝返还。同时受托人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可自行决定是否垫付。
(六)代垫费用的利息应自何时起算 这个应从费用支出之日起计算。因为受托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垫付必要费用,实际上是委托人占用了受托人的资金,理应从占用之日起计算该资金的法定孳息。
如果双方约定了包干费,则该必要费用类似受托人的"成本",受托人没有将代垫费用和报酬分开计算的意思表示,其利息的起算点应当和报酬利息的起算点一致,即从受托人主张之日起计算。 。
1.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 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题: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①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理由如下: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②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2.一批空运货物,其中有一包是易碎货。指运人在托运单上正确地描述了包裹中货物的性质,但负责代为办理托运的空运代理在填写的航空货运单中,由于疏忽却未写明该包裹中易碎货物的性质。在目的地,卸货操作人员不知晓该包裹中货物的性质。至交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严重受损,收货人打算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试回答如下问题:
1.承运人对此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收货人是否可以向空运代理提出索赔,为什么?
3.空运代理对此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4.空运代理是否有权享受国际航空货运公约所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为什么?
5.本案应如何正确处理,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1.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理由如下:托运人不仅应对自己在货运单上所填货物的项目和声明的不正确性负责,还应对其代理人、雇员在货运单上所填货物的项目和声明的不正确性负责。本案正是由于托运人的代理人一一空运代理对货运单中货物描述的不正确而导致了货损,因而,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
2.不可以。收货人与空运代理之间无合同关系,因而,收货人不能向空运代理提出索赔。
3.应该承担责任。空运代理有义务尽职尽责完成受托的代也业务,并应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
4.无权。此案中空运代理是货主的代理人,并非承运人的代理人,因而无权享受国际航空货运公约所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
5.此案的正确处理是:收货人根据买卖合同向托运人提出索赔或者在投保货物险的情况下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托运人赔偿收货人或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赔偿收货人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后也可向托运人提出追偿)之后,依据委托代理合同向空运代理追偿。
1、某指定货代公司,客人居然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把货提走了。
有些指定货代,可能会违规操作,和进口商勾结,没有正本提单,凭提单复印件就可以提货了,所以客户要求你传提单副本给他,他就能提货了。因为是进口商付运费给辛克这些指定货代的呀,所以指定货代听进口商的,甩都不甩你。
这些指定货代一般和进口商都有长期协议的,协议运费也是很低的, 2、某指定货代公司,要求出很多匪夷所思的证明啥的。还有做FCA什么的,条条框框一大堆,出证明书不需要钱吗?变相赚客户钱。
无用的证明书既浪费了外贸商的金钱,又浪费时间。 3、指定货代公司收的海运费用普遍要相对其他公司的运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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