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证监局公布了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证券营业部因存在人员资质管理问题,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内蒙古证监局检查发现,该营业部存在未落实人员资质管理要求的情况,未能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这一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同时,要求该营业部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合规意识,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若该营业部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此决定发布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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