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记者昨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近日,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征管公告》),就起征点标准判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增值税征管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操作要求,推动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落地。
今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对增值税法规定的起征点标准予以细化明确。在此基础上,税务总局配套制发的《征管公告》进一步调整优化了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判定细则。自然人通常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自今年起,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考虑到自然人发生特定类型应税交易具有持续经营特征,《征管公告》继续延续并适当优化了此前政策执行口径,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的,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按次纳税的主体中,自然人纳税人占绝大多数。为减轻自然人办税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进行申报纳税,在申报纳税期限方面为纳税人预留了较为充足的时间。考虑到自然人流动性强,为便利其申报纳税,减轻按次纳税办税负担,《征管公告》明确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的,不论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还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为办理了申报纳税。
《征管公告》还对小规模纳税人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基于上述条款规定,《征管公告》延续了近年来一直执行的征管口径,明确提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增值税实行“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链条式征扣税机制,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免税的主要目的,一般是为了满足下游客户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的需求。根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灵活选择是否就某笔应税交易放弃减免税优惠,单笔放弃享受优惠的,不会影响其他应税交易继续享受优惠。
文/本报记者 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