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大观酒店,很多昆明人都不陌生。2023年2月13日,大观酒店从大观路搬离。场地由云南省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云南省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商业饭店大观国际店两家国有企业接手经营。
两家国企接手后,在大观酒店原址大门口打出“大观婚宴”招牌揽客,去年11月,大观酒店将两家国企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大观婚宴”进行宣传并赔偿经济损失。近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昆明中院一审,认定两被告构成侵权,并赔偿10万元。
据大观酒店的创办人杨仕华介绍,酒店最初的地址选在了昆明市大观路232号,是集婚礼、宴会、餐饮、婚庆服务等为一体的婚宴酒店。
经过20多年来的经营和宣传,在昆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22年,因大观路232号业主方将经营场地对外公开招投标出租,最终,该场地由云南省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中标。
2023年2月13日,大观路232号场地移交给饮食公司及商业饭店。
(2023年播出画面)两家企业进场后,使用云南商业饭店的名称对外经营。后来,两家企业在大观路临街墙面,印刷巨幅“大观婚宴”字样的宣传广告,并采用“大观婚宴”字样的移动广告牌在门口宣传,混淆其婚宴与大观酒店的“大观婚宴”之间的关系,误导消费者,给大观酒店造成了巨大的商誉损失。于是,大观酒店将云南省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及云南商业饭店大观国际店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大观婚宴”进行商品宣传、招揽顾客;在媒体上连续1个月发布致歉公告,消除影响;并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元。
庭审中,两被告的代理人认为:该经营场地位于大观社区范围内,附近有大观楼,也在大观路上,被告在经营场地门口打出“大观婚宴”,并无不当,况且,在“大观婚宴”招牌旁边,还有被告的公司名称,与原告的婚宴酒店并没有混淆。“大观婚宴”不是驰名商标,也不是著名商标,原告不享有专属权。被告接手该场地时,支付了原告装修婚宴厅补偿款,被告属于合法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也不构成侵权。
一审中,昆明中院审理认为:大观酒店对“大观婚宴”享有知名服务权益,两被告使用“大观婚宴”品牌,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两被告构成侵权,并承担10万元损失。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认为,“大观婚宴”服务名称在昆明地区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大观婚宴”和大观酒店提供的婚宴服务已能够形成特定关系,“大观婚宴”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进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一审认定上诉人侵犯了大观酒店对“大观婚宴”享有的知名服务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是正确的。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大观婚宴”知名度、侵权的持续时间、规模及恶意程度、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上诉人赔偿大观酒店10万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不当。
昆明大观酒店集团 董事长 杨仕华:“通过这次省高院的最终判决,我们作为民营企业感觉到还是很满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