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5 证券简称:明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1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志科技”“公司”)为本案原告
● 涉案的金额: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30,965,491.2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4,414,236.82元,合计35,379,728.05元(逾期付款损失暂计算至2024月10月8日,请求以30,965,491.23元为基数,以LPR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2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对截至2025年7月31日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12,433,179.44元。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及后续年度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存在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的情形,将对应收账款收回当期的净利润产生有利影响;若发生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收回的情形,将存在部分或剩余未计提部分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风险,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或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内动力”“被告”)拖欠货款事项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云 0111 民初 25589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
诉讼各方当事人信息如下:
原告: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肖西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吴勤芳
被告: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景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杨波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事实与理由
自2005年开始,为支持被告的D系列发动机铝合金缸盖开发,原告付出了长期和艰辛的努力。2016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云内动力-苏州明志长期战略框架协议》、《D19TCI-EU5缸盖毛坯和4D25缸盖毛坯供货框架协议》(以下统称为“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D19TCI-EU5缸盖毛坯和4D25缸盖毛坯的保供交付任务,保证了被告D系列发动机的市场发展需求,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然时至今日,被告仍结欠原告货款30,965,491.23元未支付。
公司多次与被告沟通清偿拖欠货款事宜,均未得到有效解决,致使公司资金被占用,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公司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支持以下全部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30,965,491.2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4,414,236.82元,合计35,379,728.05元(逾期付款损失暂计算至2024月10月8日,请求以30,965,491.23元为基数,以LPR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2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对截至2025年7月31日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12,433,179.44元。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及后续年度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存在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的情形,将对应收账款收回当期的净利润产生有利影响;若发生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收回的情形,将存在部分或剩余未计提部分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风险,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该事项,同时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