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千龙网
随着高考结束、暑期来临,不少高中毕业生在上大学前选择打一份短工,用来体验社会生活、赚取零花钱,然而,暑期工被坑的现象却屡见不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暑期工的法律定义是什么?他们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就此,《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相关专家。
主体身份认定复杂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政分析称,在现行劳动法律框架下,高中毕业生利用暑假打工,对其主体身份的认定较为复杂。在司法实践中,高中毕业生只要满16周岁,确实可以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等因素来综合确定。如果高中毕业生承担着与正式员工类似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时间,并享有相应的劳动权益和福利待遇,则符合劳动关系构成的规定,他们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即使高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构成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有的地方认为这些高中毕业生上大学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本意,并不是想与该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而是利用假期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郭政介绍说。
在他看来,如果高中毕业生暑期的工作性质较为灵活,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不太固定,不接受用人单位的直接管理和考勤,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形成上述的从属和管理关系,报酬也能以其他形式给予等,这种情况下,一般认定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可能构成劳务关系。
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文芳看来,高中毕业生在高考结束后、大学入学前的暑假打工,其法律身份应区别于在校学生。根据司法实践,若高中毕业生年满16周岁且已脱离学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从事有偿劳动,可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她告诉记者,广东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一高中毕业生暑期在快餐店打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法院认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其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内容属于企业业务组成部分。
权益保障存在漏洞
受访专家认为,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及相关规范对未成年工进行了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高中毕业生打工时的部分权益,但由于高中毕业生打工时主体身份的复杂性,导致其在现实中的相关权益保障实际不足。
在郭政看来,这些不足包括:用人单位往往不规范使用暑期工,不与高中毕业生签订书面协议,甚至声称是“临时帮忙”,导致出现问题时劳动关系认定难;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缴纳工伤保险,但不少用人单位对短期非全日制工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暑期工一旦发生工伤后往往遭遇维权难等。
吴文芳说,其背后还是现行法律法规对暑期工的权益覆盖存在漏洞。劳动法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着眼于稳定就业的未成年工,在劳动关系框架下,难以保障上大学前短暂打工的高中毕业生的合法权益;高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若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则无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只能通过民法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既需要证明雇主过错,且赔偿标准低于工伤待遇。
“劳动监察部门通常不受理非劳动关系纠纷。高中毕业生如果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一般情况下无法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维权。”吴文芳分析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认为,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如果高中毕业生暑期打工而没有受到权益保障制度的覆盖,相当于完全暴露在劳动伤害风险中,一旦遭受伤害,难以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新就业形态领域迟迟未能在全国层面建立适应灵活、多元劳动形态的权益保障制度,难以将高中毕业生纳入保护之中。
明确暑期打工性质
对于数量庞大的高中毕业生暑期工,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受访专家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王天玉说,随着新业态的不断涌现,灵活就业遍布各行业各领域,成为劳动力市场新常态,其中,零工市场成为灵活就业人员寻求就业服务的重要载体,而高中毕业生暑期工也成为劳动力市场中的一部分。同时,为加强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2023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门下发了通知。
“在此背景下,可以考虑将高中毕业生暑期工放在零工市场框架下,同时纳入针对零工市场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搭建线上供求匹配平台,让他们在线登记年龄、性别、就业区域等信息,通过职业介绍方式,引导他们在家门口能找到适合的岗位需求。同时,在零工市场中,参照平台用工模式为他们建立政策性商业保险制度;建议在工伤保险制度中为其作出特殊安排,比如简化办理参保手续、简化工伤申请流程等。”王天玉进一步解释道。
在吴文芳看来,各地可以探索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明确将高中毕业生暑期工纳入“单险种参保”范围,保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或建立“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将高中毕业生暑期工纳入其中,以解决系统性保障缺失的问题。
吴文芳认为,还可以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明确全国统一的报酬最低标准,比如规定暑期工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并禁止安排暑期工高危作业。
郭政说,应该尽快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明确高中毕业生暑期打工的性质,可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门等联合发布专门指导性意见,明确其优先适用非全日制用工的认定原则,鼓励并简化用人单位为暑期工办理非全日制用工备案等,降低其合规成本;制定专门适用于短期非全日制用工的简易合同范本,方便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还可以探索建立政府引导的商业保险补充机制,考虑由政府引导或推广普惠性的、针对短期打工的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有效补充,以更广的覆盖面保障高中毕业生在暑期打工中可能面临的意外风险。”郭政说。
受访专家认为,在完善制度的同时,现行相关制度的执行也很重要。
在郭政看来,为了更好地保障高中毕业生暑期工的合法权益,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管。具体来说,对暑期工较为集中的行业(如餐饮、零售、快递等),应加大劳动监察和随机抽查力度,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法、恶意侵犯暑期工权益的用人单位,列入失信名单并予以公示。
“高中毕业生的法律维权意识需要提升。学校、相关部门可以利用毕业前夕对学生进行劳动就业法律常识普及,告知他们暑期打工的权利、义务、风险、维权途径等。”郭政说。(记者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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