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在公示催告期间,有法院作出的公告,相关当事人应该看到公告,知道这张票据是有问题的;如果当事人还取得该票据,那么法院不支持其票据权利。如果是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后”,此时法院不进行公告了,法院也还没有作出除权判决,那么这段期间就是“空白期”,当事人很可能不知道这张票据有问题而取得票据,此时是善意第三人支付对价取得票据,其享有票据权利,法院应当支持。
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而无人进行权利申报或者虽然有人进行权利申报但被人民法院驳回时,依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做出的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判决。
你好,请耐心等待。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诉意见》第232规定,在申报
权利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权利被驳回,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该在申报权利
期间届满后的次日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判决。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
告程序。注意,这里只是说申请人应当在期间届满后1个月向法院申请判决,但
并未规定法院的审限,所以,应该按照普通程序的期限来进行,首先在收到你
的判决申请的7日内告知你受理(不知道有没有告诉你),然后组成合议庭,然
后在6个月内作出判决,如果有特殊情况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再延长6个月,还
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所以,你的判决应该会在6个月内作出,所
以请耐心等待。也可以去法院咨询一下具体问题。
希望能帮到你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依申请人的请求所作的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不确认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解决票据是否有效的问题。
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申请条件: (1)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权利被依法驳回。 (2)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的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3)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扩展资料 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 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产生如下效力: 1、羁束力。
即法院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中如有误写、误算或类似显然的技术上或形式上错误的,裁定更正。
2、确定力。即具有形式确定力,不得提起上诉;同时产生既判力,并不得提起再审。
3、除权力。即除去公示催告的票据的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不拥有该票据上的权利,而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依据除权判决享有该票据上的权利。
4、执行力。即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票据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上的金额,支付人拒不支付的则申请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除权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