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局昨日转发了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博物馆单位防洪涝灾害和博物馆文物展览与保管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近期本市将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博物馆文物展览与保管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系于 月 日 组成 安全隐患排查小组并召开会议。月 日***又再次强调要求各------主任落实好安全隐患的宣传工作。*月*日,我系安全小组排查人员:组长**书记、副组长**、**分别带领4位组员进入 ***********的安全隐患排查。
我系充分认识到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性,切合际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扎实开展工作,明确了 ****安全稳定工作的职责及任务,全方位、多角度排查我系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我系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我系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系成立了文物安全隐患与特殊情况摸底排查与整治工作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及全体组员
二、安全隐患与特殊情况的摸底排查与整治的目标要求
1、高度认识,加强领导,行动迅速。我系始终把这次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摆在首要位置,认真研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制定详尽的自查工作安排。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分别设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工作责任制,细化明确各安全隐患排查小组有关人员的职责,建立安全隐患档案,确保文物安全。
3、认真检查,坚决整改。每一个房间,每一个部位,每一类隐患,实施地毯式拉网排查,坚决不留死角,在本次认真自查的基础上,要把存在的文物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梳理、归类,逐项提出整改措施,为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氛围提供保障。
4、严肃纪律,确保实效。**领导对于此次安全隐患与特殊情况摸底排查与整治工作高度重视,形成以**********干部分别排查为主线,三位一体的排查队伍,要求真正把方案精神落到实处,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5、做好信息整理和反馈。及时将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做好阶段工作总结和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整理、报送。
三、安全隐患与特殊学生的摸底排查与整治的主要内容与具体方法
1、从横向上看,针对特殊情况和问题方面。我***确定以***********干部分别排查为主线,三位一体,全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安全隐患与特殊情况摸底排查,分别形成排查材料,根据三份同类材料,进行汇总,形成我***更加完善、更加全面的安全隐患与特殊情况摸底排查材料。
我***在此次安全隐患与特殊情况的摸底排查与整治工作中重点是针对文物*************等情况,进行摸底式的排查。*****部确定需要排查的具体的工作方法建议,将这些以文件的形式下发给每一位***、****和主要监管干部。
** 特殊情况摸底排查的主要内容:
深入了解文物安全存放的具体情况的相应方法:
排查出的问题
五、根据排查的问题采取安全整治措施
总之,通过文物展览与保管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我****更加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有力地推进了*******安全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齐心协力,再接再厉,努力使我*******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
省文物局关于推行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 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和改进全省文物安全工作,省文物局将全面推行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机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坚持县为基础、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切实可行的原则。
今年上半年,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全面推行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机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所处环境、管理使用情况、安全风险等级等因素,按照文物建筑重点防火、古墓葬重点防盗掘、古遗址重点防破坏等防护要求,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完整构建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健全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巡查工作,坚决遏制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多发势头,促进文物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意见》指出,“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当地政府加强对文物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地方政府把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考评范围。设置保护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护人员,落实保护经费和安全防护装备。
构建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政府、村民(社区)委员会、管理人或使用人四级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并层层签订《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为推行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机制奠定基础。 (二)落实部门监管法定责任。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着力构建县(市、区)文物部门、乡(镇、街道)文化站(中心)或文管所(处)、文物保护员或信息员三级文物安全保护管理网络,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并签订《文物保护单位管护协议书》。建立值班值守、检查巡查、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监管人员驻点帮扶工作制度。
建立与公安、住房城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宗教等部门联动执法工作机制,为推行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机制的落实创造条件。 (三)落实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所有人)安全责任。
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所有人)是文物安全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人、所有人是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认真开展日常检查巡查,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等措施,服从或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组织或参与安全演练,及时报告文物安全情况,整治安全隐患。
对于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文物安全的单位或个人,文物行政部门或管理机构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经费补助,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人、所有人参与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四)落实执法巡查工作。
按照**《意见》精神。各地文物部门应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
同时,要通过签定责任书等形式,进一步明确乡镇文化站(中心)、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文物保护员的文物保护责任。要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和《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实施细则》要求,定期开展日常检查和执法巡查,建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档案,落实执法巡查登记制度。
对辖区内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要做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每月、乡镇文化站(中心)每周、保护或看护人员每日至少巡查一次。要开展以法律、法规、岗位须知为主要培训内容的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及管护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升人员素质。
(五)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文物安全隐患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及时整治和消除文物安全隐患。
在开展安全检查与执法巡查过程中,要以隐患排查整治为重点,对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检查或执法巡查人员应当场指出,责令其整改;对于一时无法整改的问题或安全隐患,要登记备案,加大督办力度,直至隐患消除才能消号;对于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文物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意见》明确指出,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2016年2月,省政府出台了《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夯实文物安全责任体系的同时,建立文物安全重大事故和案件责任追究制度,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推动文物保护单位“一处一策”工作落地、落细、落实。 三、工作要求 全面推行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意见》,着力提升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确保全省文物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地要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为引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以坚定的信。
第一章 总则编辑 第二条 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逐级安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内部治安管理,积极推进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规定由博物馆的行政领导组织实施,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第二章 领导职责编辑 第四条 博物馆行政领导的主要职责是:一、 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以及公安机关有关的规定和部署。
二、 加强对保卫工作的领导。要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全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三、 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发动并依靠全馆职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四、 定期听取安全保卫工作汇报,组织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执行情况。
每逢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全馆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认真整改,及早消除。五、 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和案件,应及时果断处置,查明原因。
对保护文物有功人员和失职人员给予奖、惩。4第三章 保卫组织编辑 第五条 中央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博物馆和藏品较多的地、市博物馆,应设立保卫处、科;其他地方的博物馆,应设保卫股或专职保卫干部。
博物馆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含技术安全设备管理人员和巡逻人员)总数应占全馆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百人以下的或地点分散的博物馆可超过百分之十的比例。配备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必须保证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并根据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第六条 博物馆保卫组织要认真招待国家有关保卫处、科任务的规定。
并做好以下工作:一、 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报请馆领导统一部署。二、 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有关规定部署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危险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对违章作业,有权当场制止。三、 经常检查整顿包括开放路线在内的各重要部位的治安管理情况,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重要内外宾客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 制订防盗、灭火的应急方案,半年组织一次演习。发生案件、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查原因,组织侦破,对失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单位负责人对失职人员包庇姑息的,保卫干部有权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如实反映情况。五、 积极参与对新建、扩建、改建施工项目设计方案中安全防范部份的审查,并监督实施和竣工的验收。
六、 经常了解要害部位人员的情况,发现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要建议领导妥善调整。5第四章 重点要害部位编辑 第七条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博物馆应研究确定本馆的重要要害部位,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重点要害部位是指:一、 文物存放部位,如库房、展厅、修复室等。二、 容易发生火灾部位,如化验室、配电室等。
三、 机要部位,如人事档案室、控制室、文献资料室等。第八条 确定重点要害部位由馆领导批准,并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重点要害部位确定后,有关主管部门要发动职工讨论制订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对职工的审查。保卫组织协助实施,检查落实,建立要害部位档案。
6第五章 防盗编辑 第九条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订防盗措施。各级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督落实。
第十条 文物库房、展厅和其它存放文物场所的建筑必须坚固,门窗尤须保险可靠,并安装报警器。凡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禁止存放文物。
技术安全设备不够完善的展厅,不得陈列一级品文物。第十一条 凡收购、登记、鉴定、编目、入库、使用、出库和调拨、交换文物,必须制定严格,手续完备。
文物保管人员应相对稳定。管理文物总帐人员不得兼管文物。
每年六月、十二月应对一、二级文物进行清理查核。第十二条 凡文物库房搬迁、修整,文物巡回展出,馆内展览布陈、撤陈期间等均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保障安全。
第十三条 新设展室或文物巡回展出,事先须经保卫组织(重要的展出须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无保证的,不准展出。文物巡回展出和提取文物到馆外鉴定或调拨、交换,应派专人护送,提高使用交通工具的级别。
特别重要的,应请求当地公安机关派干警押送。第十四条 展厅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值勤时,必须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岗位,发现可疑迹象,立即报告领导。
认真做好开馆前和闭馆后的文物检查和清馆净场工作,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交接班登记。切实加强闭馆期间的警卫巡逻和干部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 对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的登高工具和有利地形、建筑,要及时处理,并重点加强警戒。7第六章 消防编辑 第十六条 博物馆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文化部颁布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十七条 博物馆应建立由馆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防火安全组织,全面负责全馆的消防安全工作。按实际需要,配备。
第一章 总则编辑第二条 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逐级安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内部治安管理,积极推进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规定由博物馆的行政领导组织实施,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第二章 领导职责编辑第四条 博物馆行政领导的主要职责是:一、 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以及公安机关有关的规定和部署。
二、 加强对保卫工作的领导。要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全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三、 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发动并依靠全馆职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四、 定期听取安全保卫工作汇报,组织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执行情况。
每逢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全馆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认真整改,及早消除。五、 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和案件,应及时果断处置,查明原因。
对保护文物有功人员和失职人员给予奖、惩。4第三章 保卫组织编辑第五条 中央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博物馆和藏品较多的地、市博物馆,应设立保卫处、科;其他地方的博物馆,应设保卫股或专职保卫干部。
博物馆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含技术安全设备管理人员和巡逻人员)总数应占全馆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百人以下的或地点分散的博物馆可超过百分之十的比例。配备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必须保证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并根据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第六条 博物馆保卫组织要认真招待国家有关保卫处、科任务的规定。
并做好以下工作:一、 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报请馆领导统一部署。二、 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有关规定部署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危险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对违章作业,有权当场制止。三、 经常检查整顿包括开放路线在内的各重要部位的治安管理情况,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重要内外宾客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 制订防盗、灭火的应急方案,半年组织一次演习。发生案件、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查原因,组织侦破,对失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单位负责人对失职人员包庇姑息的,保卫干部有权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如实反映情况。五、 积极参与对新建、扩建、改建施工项目设计方案中安全防范部份的审查,并监督实施和竣工的验收。
六、 经常了解要害部位人员的情况,发现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要建议领导妥善调整。5第四章 重点要害部位编辑第七条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博物馆应研究确定本馆的重要要害部位,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重点要害部位是指:一、 文物存放部位,如库房、展厅、修复室等。二、 容易发生火灾部位,如化验室、配电室等。
三、 机要部位,如人事档案室、控制室、文献资料室等。第八条 确定重点要害部位由馆领导批准,并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重点要害部位确定后,有关主管部门要发动职工讨论制订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对职工的审查。保卫组织协助实施,检查落实,建立要害部位档案。
6第五章 防盗编辑第九条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订防盗措施。各级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督落实。
第十条 文物库房、展厅和其它存放文物场所的建筑必须坚固,门窗尤须保险可靠,并安装报警器。凡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禁止存放文物。
技术安全设备不够完善的展厅,不得陈列一级品文物。第十一条 凡收购、登记、鉴定、编目、入库、使用、出库和调拨、交换文物,必须制定严格,手续完备。
文物保管人员应相对稳定。管理文物总帐人员不得兼管文物。
每年六月、十二月应对一、二级文物进行清理查核。第十二条 凡文物库房搬迁、修整,文物巡回展出,馆内展览布陈、撤陈期间等均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保障安全。
第十三条 新设展室或文物巡回展出,事先须经保卫组织(重要的展出须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无保证的,不准展出。文物巡回展出和提取文物到馆外鉴定或调拨、交换,应派专人护送,提高使用交通工具的级别。
特别重要的,应请求当地公安机关派干警押送。第十四条 展厅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值勤时,必须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岗位,发现可疑迹象,立即报告领导。
认真做好开馆前和闭馆后的文物检查和清馆净场工作,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交接班登记。切实加强闭馆期间的警卫巡逻和干部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 对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的登高工具和有利地形、建筑,要及时处理,并重点加强警戒。7第六章 消防编辑第十六条 博物馆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文化部颁布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十七条 博物馆应建立由馆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防火安全组织,全面负责全馆的消防安全工作。按实际需要,。
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古迹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 绍兴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文化积淀深厚,文物古迹众多。
为切实保护和管理好绍兴县境内的各类文物古迹,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凡绍兴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点、革命纪念建筑物以及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村落、古街区、古台门和时间在50年以上的建筑物、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等均应得到有效保护。 二、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基本建设、旅游发展、生产生活等活动不得对文物古迹造成损害。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要设立必要的文物古迹保护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班子,落实保护措施,切实做好辖区范围内的文物古迹保护利用工作。 四、建立健全文物古迹属地保护管理制度。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以上的文物古迹,由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负责保护管理。县级文物保护点及其他文物古迹,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负责保护管理。
旅游景点内的文物古迹,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其他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古迹,由所有人负责保护管理。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保护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检查落实。 五、进一步完善各类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永久性标志予以明示,规范涉及文物古迹保护管理行为,提高全社会的文物古迹保护管理意识。
六、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建设项目,规划前要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规划论证必须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建设前必须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出具意见,并由建设单位落实保护经费和措施。
凡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进行施工建设导致文物古迹被损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在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除文物古迹保护整修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在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的前提下,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后方可实施。
八、严禁在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生产生活活动。对已有的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进行整治。
九、凡建设工程或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及具有文物价值的木、石构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前往现场进行处理。
十、切实做好文物古迹的维修工作。县、镇二级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文物古迹的维修保护。
县级及以上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费用由县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列支。县级国有文物保护点及其它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维修费用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解决。
旅游景点内的文物古迹维修费用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决。非国有文物古迹的维修费用由所有人负责,县人民政府和所在地镇(街道)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各类文物古迹维修方案的审定和业务指导工作。 十一、切实做好馆藏文物保护和展览工作。
建立和健全藏品登记、建帐和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藏品丢失、损毁责任追究,落实馆藏文物的科技保护措施,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 十二、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立文物商店,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在核准范围内经营。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销售、拍卖前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核。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文物。 十三、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国家规定投资举办博物馆,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十四、规范民间文物收藏行为。民间收藏文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民和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组织依法收藏的文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其收藏的珍贵文物可以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
十五、严格文物执法。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要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依法查处盗掘、盗窃、走私和非法经营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依法没收或追缴的文物,有关部门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给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国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十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精神,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辖区各级各类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工作,确保我县文化遗产保护内利用发展工作有序推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文博单位”)的财务管理,促进文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文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博单位是国家为了进行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向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而设立的文物事业机构。文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根据文博单位的不同特点和收支情况,分别实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或自收自支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文博单位财务管理是文博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改革、开放和勤俭办一切事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方针,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从而保证文物保护、文物征集、保管、陈列、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等各项任务的完成。第四条 文博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资金管理;预算包干结余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和对附设经营部门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便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财会人员的职权,大中型文博单位要设置独立的财会机构,一般文博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专职财会人员,文博单位的领导要有专人分管财务工作。财会机构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会计主管的任免,必须经过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大、中型文博单位要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含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
大型文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下列三个职能之一的:1. 陈列和保管的三级品以上(含三级品)文物藏品在5,000件以上(含5,000件)的;2. 管理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3. 具备考古发掘团体资格的。二、 工作人员在100人以上(含100人);三、 正常总支出(含预算内、外和附设独立核算经营部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
中型文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下列三个职能之一的;1. 陈列和保管的三级品以上(含三级品)文物藏品在50,000件以上(含50,000件)的;2. 管理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3. 具备考古发掘团体资格的。二、 工作人员在50人以上(含50人);三、 正常总支出(含预算内、外和附设独立核算经营部门)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
此外,具备大型文博单位三个条件中两个条件的,也为中型文博单位。第六条 文博单位的财务工作,必须接受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文博单位的财会部门,有权对本单位的财产、票务、有偿服务和附设经营等部门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提问者评价谢谢。
那我给你些题(多项选择题 )
1、文物工作的方针包括( )
A、保护为主 B、抢救第一
C、合理利用 D、加强管理
2、以下那些不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
A、古文化遗址 B、古墓葬
C、石窟寺 D、石刻、壁画
A、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 B、作出标志说明
C、建立记录档案 D、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A、一级文物 B、二级文物
C、三级文物 D、四级文物
A、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B、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C、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D、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A、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B、从文物商店购买
C、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D、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A、外国人 B、美籍华人 C、港澳同胞 D、台湾同胞
A、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B、走私文物的
C、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D、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A、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B、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C、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D、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1)原封不动的保存(冻结保存):原封不动的保存,保持历史文化的原真性。
这是联合国提倡的标准。一般对文物古迹应原封不动的保存。
(2)整旧如故——谨慎修复:对于残缺的建筑(古遗迹)修复应“整旧如故,以存其真”。《威尼斯宪章》提出了世界各国公认的两个修复原则:修复和补缺的部分必须跟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有助于恢复而不能降低它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信息价值。
(3)慎重重建:一些十分重要的历史建筑物因故被毁。由于它们是地方重要的特征、象征,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重建。
重建有纪念意义。但是,重建必须慎重,必须经专家论证,因为重建必然失去了历史的真实性,又耗资巨大,还破坏了遗迹。
在更多情况下保存残迹更有价值。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
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以续继原有使用方式为最佳,也可以为博物馆,作为参观旅游景点要慎重,防止被破坏。保持历史街区和古城的格局特征。
重点保护好历史街区和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轴线、道路骨架、河网水系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文博单位”)的财务管理,促进文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文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文博单位是国家为了进行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向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而设立的文物事业机构。文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根据文博单位的不同特点和收支情况,分别实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或自收自支的管理办法。第三条 文博单位财务管理是文博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改革、开放和勤俭办一切事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方针,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从而保证文物保护、文物征集、保管、陈列、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等各项任务的完成。第四条 文博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资金管理;预算包干结余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和对附设经营部门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便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财会人员的职权,大中型文博单位要设置独立的财会机构,一般文博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专职财会人员,文博单位的领导要有专人分管财务工作。财会机构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会计主管的任免,必须经过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大、中型文博单位要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含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大型文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下列三个职能之一的:1. 陈列和保管的三级品以上(含三级品)文物藏品在5,000件以上(含5,000件)的;2. 管理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3. 具备考古发掘团体资格的。二、工作人员在100人以上(含100人);三、正常总支出(含预算内、外和附设独立核算经营部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中型文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下列三个职能之一的;1. 陈列和保管的三级品以上(含三级品)文物藏品在50,000件以上(含50,000件)的;2. 管理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3. 具备考古发掘团体资格的。二、工作人员在50人以上(含50人);三、正常总支出(含预算内、外和附设独立核算经营部门)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此外,具备大型文博单位三个条件中两个条件的,也为中型文博单位。第六条 文博单位的财务工作,必须接受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文博单位的财会部门,有权对本单位的财产、票务、有偿服务和附设经营等部门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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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