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不设董事会) 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四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章 税务、财务和外汇 第六章 利润分配 第七章 职工 第八章 工会 第九章 保险 第十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___ ___国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自然人)拟在中国江苏省启东 设立独资经营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为此,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三条 投资方:系依____ _____国法律在___________ 国合法注册的法人(自然人),其法定名称为: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________; 国籍:____ 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方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
第五条 公司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是: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____________产品,发展新产品,并促进产品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公司投产后生产规模为 。 第九条 公司外销比例为: 。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公司出资方式为现金__________________; 实 物 折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投资方将按以下方式出缴注册资本:(任选一种) 1。 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全部缴清。
2。 注册资金分___ ___期缴付,第一期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付____________,占出资额的______%, 其余部分在____个月内缴齐。
(注: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最迟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二年内缴清。 出资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以实物等形式出资的,其到资日为公司取得权利证书之日。 第十三条 公司缴付任一期出资额后三十日内,由本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在收取验资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并报原审批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调整,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___人,副总经理___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投资者聘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______年。
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总经理直接对投资方负责,执行投资方各项决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投资方决议; 2、组织实施独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独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制订独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独资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投资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7、投资方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所有经理均应认真履行其职责,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经理或其他形式的雇员。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投资方可随时撤换。 第十九条 公司总裁设监事 名,由投资方委派。
监事对投资者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投资者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投资者设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税务、财务和外汇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第二十条 本公司职工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财会管理制度执行。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一个会计年度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应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加注中文。
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法定必备文件之一。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为准则,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因其执行公司职务,而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
同时,公司章程又具有契约的性质,体现了股东的共同意志;因此,对股东也具有约束力。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 等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投资合同并不是公司法定必备文件,投资合同约束的是合同双方,对公司并没有约束力。
章程的修订和制定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但投资合同的修订只需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查看原帖>>。
合资经营企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甲方)于200-年-月-日在中国----签定了建立合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合同,根据合同具体内容,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营公司名称为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的地址为:甲 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乙 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 甲 乙 丙三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开发新产品,并促进产品在质量 价格等方面具有更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第七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产品。
第八条 合资公司生产规模为:初期达到------生产规模。第九条 ------。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十条 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第十一条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其中:甲方已现汇设备出资-万美元,-%;乙方以厂房、现金出资-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第十二条 合资企业注册资金有合资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分期投入。
第十三条 合资企业第一期投入-万元人民币,于营业执照领取三月内到位;第二期投入-万元人民币,与-年-月-日前到位。第十四条 合资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非合营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五条 厂房、库房、办公室的使用方法:厂房、库房、办公室由乙方筹建,然后以租赁的方式出租给合资公司,具体面积以实际发生数为准,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0元,其费用由合营公司承担,纳入生产成本之中。第四章 董事会、监事和经营管理机构第十六条 合资企业设董事会,合资企业成立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董事会由三人组成,甲方委派-人,乙方委派-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下列事项应该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或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如下决定:(一) 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 合资企业的终止、解散(三) 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转让。(四) 合资企业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对于其他事宜,可采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决定。董事长是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长提议,董事长应召开临时董事会议。董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合资企业设监事是一人,由甲方委派,监事行使如下职权:(1) 检查公司财务;(2)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议董事会议一般应在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条 合资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2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3年.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董事会可以随时解聘。第五章 税务与外汇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第二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外资企业在经中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帐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外资企业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第六章 职工与工会第二十六条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中应当订明职工的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事项。第二十七条 外资企业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
第二十八条 外资企业有权对违反外资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
建议找个律师。
企业章程:(一、有限责任公司;二、外资企业;三、中外合资企业;不同性质的企业,有不同的章程)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可分为三类: (一)绝对必须记载的事项 这些事项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若有缺少,则章程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也因不合法定程序而无法登记注册。 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有: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的经营范围; 3、公司的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办法; 9、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二)相对记载事项:这是指某些事项必须记载于章程上才产生效力,如不记载,仅该项本身不发生效力,而其章程仍然有效。 相对记载的事项有: ①股东会的召集及决议方法和股东表决权的计算方法; ②股东如以现金以外的财产出资,还应载明出资种类、数量、价格或估价的标准; ③定有解散事由的,其事由; ④应由公司承担的设立费用; ⑤公司公告的方式; ⑥经全体股东同意列入章程的其他事项; ⑦公司的开户银行; ⑧订立章程的年、月、日。
(三)其他任意记载事项。这类事项一旦订立,载入章程,非经股东会修改,公司及股东都应遵照章程执行。
其他任意记载事项有: ①董事会的组织; ②股票的种类,缴资办法; ③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地点等。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规,一经订立,不仅对公司现有的内部成员有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对第三人也产生一定的效力。
公司的章程随着公司的成立而具有法律效力。 二、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住所;(二)宗旨、经营范围;(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四)组织形式;(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六)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七)劳动管理;(八)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2) 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3) 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4)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5)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6) 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7) 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8) 解散和清算;(9) 章程修改的程序。
投资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投资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 。英文名称: 。
英文缩写: 。 第三条 公司注册地:中国 。
住所: 。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
655亿元。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
第九条 本投资公司章程范本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公司从事业务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信托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一节 出 资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
655亿元,其中外汇1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比例 **有限公司 折价入股 55,497。
76万元 98。14% **投资公司 现 金 1,052。
24万元 1。86% 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七条 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位股东只持有一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登记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 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受让出资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调整股权结构、转让出资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再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登记。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 (四)获得、查阅、复印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申请公司备案登记的,到原登记的工商分局申请,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为: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章程变更备案: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2)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或其他相关材料、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3)清算组备案: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4)分公司备案: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5、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这里提供一份范本供君参考: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投资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2006年第一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分期缴付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产生。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