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个协议书,修改一下可以成为制度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范本) 甲方( 公司工会): 乙方( 公司): 员工人数: 人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协商代表人数: 人 协商代表人数: 人 为了保障和发展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当经营利益,合理配置、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本公司工资分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集体协商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对话;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四)合法、合理、适度。 第二条 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本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事宜,依集体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公司建立年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经营效益,经与工会充分协商,参照深圳市员工年均工资和行业工资水平,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职位指导价格、物价因素和本公司经济效益状况确定工资分配的具体制度,并于每年的 月就工资的分配水平、增长幅度、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协商,共谋公司和员工利益的同步提高。
年度工资集体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公司保证每年员工工资的增长幅度不低于百分之十。
员工工资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所称的标准工资。 2009年员工工资比2008年员工工资平均增长百分之 ,其中一线员工工资平均增长不低于百分之 。
前款所涉一线员工是指本公司 的员工。 第六条 公司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公司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深圳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 ,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不低于百分之十。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超过百分之十,则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保持一致。
第七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进行正常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公司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八条 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员工加班加点工资以其本人当月的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 第九条 员工工资应当以人民币支付,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日为每月的 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工资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条 对于取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员工,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其获奖之日前三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对其发放 个月工资的奖金。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交。
公司缴费不超过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 。公司和员工缴费合计不超过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 。
第十二条 为减轻员工的交通负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发放不低于公司员工平均工资百分之 的交通补贴。 为保障女员工的人身安全,对每日晚十点以后下班的女员工,提供不高于 元的乘坐出租车的费用,女员工凭有效票证报销。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否则,应依法赔偿员工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员工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公司应在七日内送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无异议或者自收到协议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即行生效。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向全体员工公布,由全体员工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文本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登记。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担任工会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员工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劳动合同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代表职责之时,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依法退休的除外。 协商代表在协商过程中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文本)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决定工资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二条本协议制定的工资条款对本公司全体员工有效。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本协议自依法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公司实行——————工资制度。
第五条公司员工月工资额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六条公司实行工资月度发放制度。以人民币发放员工工资,每月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日。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可以提前或顺延。
第七条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本人的工资标准(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为基数。
按平时、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八条员工病假、事假工资支付办法——————————————。
第九条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
第十条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
第十一条每年——月为甲乙双方集体协商,确定下一年度工资协议内容的时间,协商前企业代表要向工会代表通报企业上年的经营情况和工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三条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否则,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员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规定,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第十五条本协议期满自行终止。在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经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和总工会各存一份。
甲方乙方
——————公司——————公司工会
首席代表:首席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以上仅供参考!
甲方( 公司工会): 乙方( 公司): 员工人数: 人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协商代表人数: 人 协商代表人数: 人 为了保障和发展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当经营利益,合理配置、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本公司工资分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集体协商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对话;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四)合法、合理、适度。 第二条 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本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事宜,依集体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公司建立年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经营效益,经与工会充分协商,参照深圳市员工年均工资和行业工资水平,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职位指导价格、物价因素和本公司经济效益状况确定工资分配的具体制度,并于每年的 月就工资的分配水平、增长幅度、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协商,共谋公司和员工利益的同步提高。
年度工资集体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公司保证每年员工工资的增长幅度不低于百分之十。
员工工资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所称的标准工资。 2009年员工工资比2008年员工工资平均增长百分之 ,其中一线员工工资平均增长不低于百分之 。
前款所涉一线员工是指本公司 的员工。 第六条 公司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公司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深圳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 ,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不低于百分之十。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超过百分之十,则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保持一致。
第七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进行正常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公司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一、工资集体协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集体的工资协议。
二、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作用,一方面能够维护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
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
集体合同(或协议)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工资集体合同(或协议)即劳动者就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与工资管理与支付相关联问题经协商达成意合而形成的合同。 集体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
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是指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可见,作为一种契约关系,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结果。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
甲已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协商双方经对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及预测,结合本市、本行业其他相关因素,参照今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比照同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形成以下协议:
1.本年度工资总额达到 万元,增长 %;职工平均工资达到 元,增长 %;
2.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为每月 元。
第二条 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
1.国家或慈溪市有关工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2.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员工实际工资水平较大;
3.因外部条件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协议中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
第三条 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
1. 企业被撤消、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及濒临破产;
2.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
第四条 企业修改、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协议,需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
第五条 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正确履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必须承担责任。
企业违反本协议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会违反本协议给企业利益带来影响和损失的,可按工会章程承担责任,应纠正违法行为,组织和教育职工,挽回损失和影响。
第六条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慈溪市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副本一份(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正本甲已双方各一份,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副本各一份。
第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企业 法人代表签名: 职工首席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企业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工资集体协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集体的工资协议。
二、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作用,一方面能够维护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2000年11月8日发布)第七条对工资集体协商内容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协议的期限.
2.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工资支付办法.
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各企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按照职工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从企业职工切身需要解决的问题出发,可就某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协商,签订协议或合同,不必强求面面俱到.双方认为应协商约定的事项,可包括劳动分红、职工股的股息红利分配、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及其他与职工分配有关系的事项.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的书面协议.根据中国国情,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不属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范畴.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就是维护劳动者自身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一方面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自主决定机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及调整幅度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并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
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工资集体协商。 第四条工资协议对协议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第五条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条款,应符合工资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县(市)级以上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工会组织等有关部门适时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咨询,对参与协商的有关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并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核登记,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协议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或仲裁。
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和内容 第七条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以下原则: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协商双方应坚持平等、互利、合作; 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使职工工资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长。企业效益下降,工资水平相应降低。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应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变动幅度; 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包括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工资协议的修改、变更条件; 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工资协议生效的起止日期; 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3~10,双方有相同的人数,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或由工会组织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协商双方也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担任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第十一条职工首席代表,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或由本方协商代表研究确定。企业首席代表,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担任。
协商代表中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不得担任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协商执行主席。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紧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赞同权和陈述权,其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十五条协商代表应严格遵守协商的规则和纪律,履行代表职责,对协商范围内的问题发表意见,不得使用侮辱、谩骂等损害他人尊言的话攻击对方。任何情况下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协商双方不得威胁、收买、欺骗对方协商代表。 第十六条协商代表应积极了解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知识;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第十七条协商代表因特殊原因空缺的,应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推选或指定新的协商代表。 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第十八条企业和工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对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意向书应写明准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
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进行协商。企业或工会无正当理由均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九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不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在协商前1个月向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在协商前,职工代表应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听取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意愿和要求,并全面掌握由企业提供的以下情况: 国家、省、市有关工资分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参考水平; 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最低工资标准; 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企业实现利税、企业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收益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限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第二十一条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有书面记录,记录员由双方协商指定。协商代表不得担任记录员。
第二十二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重大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过程,中止期限最长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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