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入股资金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是?
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甲和乙两人发起,企业章程规定甲应出资600万元并于2015年6月1日投入公司,乙应出资400万并于2016年1月1号投入公司,甲在2015年6月1日实际投资600万元(已验资),乙在2006年1月1号实际出资200万元(已验资),其余部分在2007年6月1号投入公司.假定资本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该公司如何缴纳印花税?(单位:万元)
会计处理:
1.2014年3月公司成立时
借:其他应收款--甲 600
其他应收款--乙 400
贷:实收资本 1000
由于实际资金并未到位,因此不征收印花税.但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注册登记时认缴,但股东还是拿出钱和实物投入到企业中了,这部分我们可理解为股东垫资,如果这部分钱和实物已变更登记在企业章程中,则应缴纳印花税.
2.2015年1月公司收到甲实际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600
贷:其他应收款--甲 600
2015年1月缴纳印花税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0.3
贷:银行存款 0.3
注:600×0.5‰=0.3(万元)
3.2016年1月公司收到乙实际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200
贷:其他应收款--乙200
2016年1月缴纳印花税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0.1
贷:银行存款 0.1
注:200×0.5‰=0.1(万元)
4.2017年6月乙投资的会计核算和印花税处理与3相似,不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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