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的专家和一审的不一定是同一个人。
再审的几个误区: 误区一:再审申请书不重要 1、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依职权再审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但无论立法本意还是案件数量,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疑最主要的再审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提交再审申请书,这为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所明确规定,也是当事人享有申请再审权时应负担的诉讼义务。
2、再审申请书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审查效率和审查结果,应当认真对待。实践中,再审申请书却往往存在以下问题: (1)从头到尾从不引用民诉法第二百条第x项,这在形式上就不符合要求,因为再审审查是围绕十三项再审事由中的一项或几项展开的; (2)仅按一、二审思路笼统写“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而不是围绕具体再审事由和个案情况,对原裁判认定和说理展开攻击,缺乏有针对性的说服力; (3)大篇幅地摘抄原裁判内容,申请再审本身内容较少,造成再审申请书无必要的重复; (4)断章取义挑刺式地攻击原裁判的个别词句表述,而没有从案件争议焦点、实体权利构成要件及程序合法性要件展开整体而有逻辑的论述,难以达到启动再审的标准; (5)具体主张理由与所列引用法条的再审事由明显不符,实为另一再审事由,在其具体主张有理的情况下,是否裁定再审,令法官左右为难。
3、出现上述问题,不外乎以下几点原因: (1)有的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往往误认为,纠正原裁判错误是法院职责所在,其只要随便提交个申请再审书即可。殊不知,民事再审仍然要受到处分原则约束,且不是所有的原审错误都必须通过或者能够通过再审予以纠正。
(2)误认为再审申请书相当于起诉状,等待询问或开庭时在详细表达意见或进一步提交书面意见。其实,再审审查不是一审程序,询问也不是开庭,大多数申请再审案件都是书面审查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未必有当面陈述的机会。
(3)原审裁判正确,难以找到更好的申请再审角度或新的理由,只能硬凑再审申请书的内容。 (4)律师对申请再审案件积极性不高或不负责任(这个你懂的,具体不在此开展)。
误区二:不提供对己不利的证据材料可提高再审率 1、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全是再审审查经常面临的问题。如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多份相关合同时,再审申请人只提供原审中提交的部分合同,或者提供缺页的合同文本。
有时,这出于当事人或代理人的疏忽,但更多地是出于如下心态: 2、让法官在审查时只看到对己有利的证据材料或部分内容,以达到裁定再审目的。且不说,对方当事人可能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仅就裁定驳回还是启动再审的结论选择而言,法官选择前者面临的风险较小。
3、没有一个负责任的法官会在基本案情或争议内容不清的情况下,草率裁定再审,以致后来的再审裁判陷于被动。况且,大多数法院要求需要裁定再审的案件,应调阅原审卷宗。
因此,以故意遗漏某些材料或内容,求达到不当引导法官判断的想法,显得幼稚且不专业。 4、其实,上述情况更多地出现在申诉信访材料中,在诉访分离的格局下,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无论法官还是律师,都应该要以法律之道来应对法律问题。
误区三:再审审查案件三个月内必定审查完毕 1、民诉法第204条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为三个月,也就是说,三个月内要么裁定驳回,要么裁定再审,要么作裁定终结审查、并案等特殊处理,总之要有审查结果。但在实践中,有一部分案件无法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其中相当比例的是拟裁定再审的。
2、因为裁定再审案件往往需要调卷,法官审查更加细致,考虑更加周全,内部审批程序也更加复杂,有时要经过所在庭的审判长联席会议,甚至院审委会讨论决定。 3、对于审查超过三个月的案件,一般不能认为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民诉法第204条规定了延长审限的制度。
民诉法第209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检察监督,但实践中,几乎没有因此而提起检察监督的案件,一定程度上也是考虑了上述情况。 4、因此,作为再审申请人不应急于要审查结果,一定程度上,审查时间越长,裁定再审的可能性越大。
简单说:
第一审(初审)是普通编辑审稿,他看了稿子觉得可以用的话交给上一级,通常是副编审或编辑部主任(一般正规出版社的编辑部主任都有副编审职称)
第二审(二审)就是上面说的副编审或编辑部主任,他看完觉得可以,就交给编审或社里的总编(一般正规出版社的总编都具有编审资格)
第三审(终审)就是编审或总编看了,他看了觉得可以,就算是稿子通过了三审,在思想上、形式上都达到了发表的要求。
但是,三审过了,也不见得出版社就一定会发你的书!
因为可能三审通过的稿件还有不少,也许积压了,那么何时发你的稿就很难保证了。
一般规定时间是三个月,超过三个月,作者有权把稿件另投其他出版社。
我是个杂志社的编辑,通常情况下图书和杂志的三审程序是一样的。
审稿是对稿件进行审读、评价,决定取舍,并对需要修改的稿件提出修改的要求和建议的活动。
审稿的目的是为了让那些导向正确、内容健康、有益于读者、有益于社会的图书顺利面世,防止有害或低劣的作品出版,以对社会文化负责,对读者负责,对作者负责。这是实施选题的具体步骤和进行稿件加工整理的前提条件,也是出版工作者所担负的最重要的职责。
审稿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一、决定稿件取舍,为文化传播把关图书主旨是否符合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图书内容是否有学术或艺术价值,图书表现形式是否符合读者的口味、适合市场的要求,是决定该种图书是否得以生存以及生存期长短的主要因素。因此,审稿过程中的判断就显得特别重要。
就组织的稿件而言,策划选题、选择作者、拟订提纲、讨论样稿等,还只属于编辑出版全过程的“前阶段”。在这个“前阶段”,或是因为选题偏离方向、脱离市场,或是因为选择作者不当,有可能出现偏差乃至错误。
如果这些问题未能通过编著双方的互通信息及时地弥补或修正,审稿时仍然可以最终加以解决。从决定稿件取舍这一点来看,审稿工作为文化传播把关的作用是两方面的:一为发现好作品并保护它“出关”,一为鉴别坏作品并阻止它“过关”。
对于那些好作品或是基本方向正确却存在某些不足的作品,审稿者应该大力扶持,热情帮助,在肯定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帮助作者予以补正;而对于那些坏作品,审稿者应该坚决摒弃,决不能被其所标榜的“新”、“异”或者“卖点”、“畅销”之类的“特点”所迷惑而网开一面。未能慧眼识真金,使本可以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方面产生正面效应的好作品被埋没(同时也就可能埋没或暂时埋没了人才),与心窍自迷,良莠不分,让不应该出版的坏作品顺利“过关”,都是审稿工作的重大失误。
而从以往的实践来看,后一种失误的后果更加严重。因为好作品终究是好作品,在此处被埋没并不一定在彼处也被埋没,一时被埋没并不一定永远被埋没;而坏作品一旦过关出笼,其产生的恶劣影响,小则宣扬落后意识,败坏人心,大则影响安定,危及社会与国家安全,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决定稿件“生杀予夺”的审稿者,一定要有“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直须斩万竿”的鲜明态度,坚决按照“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以社会和读者的根本利益为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对稿件的评价与选择工作。二、帮助作者提高稿件质量不论作者在完成他的作品时是“一气呵成”还是“十年磨一剑”,在稿件完成以后,都必然面临一个再审视、再修改、再提高的问题。
这种审视、修改、提高,在很多情况下都是由审稿者协助作者进行的。熟悉稿件所涉专业的审稿者,通常会怀着一种既欣赏又“挑剔”的心理去审稿。
这种心理源于以下两方面:作为专业工作者对于专业新成果的期盼;作为编辑工作者对于稿件完美质量的希冀。也正是这种心理,可以促使审稿者在持欢迎态度的基础上,对稿件的观点、理论、结构、体例、材料、形式以及文字表达等进行“挑剔”。
从这个角度来说,审稿不仅仅要对稿件进行评价与挑选,也要对那些有一定基础但还存在一些问题的稿件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方案,以帮助提高稿件质量。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因为任何稿件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即使是名家的稿件,也并不一定能保证符合出版要求。
只有通过审稿者的“挑剔”以及与作者的沟通,并经过作者的修改,原稿中的疏漏、偏差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在加工整理之前得到改正,原稿的质量水平才有可能进一步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