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旗的升挂: 1。
下列机关、单位和场所应每日升挂: ——首都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外交部,国防部,公安部,文化部,教委; ——县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不包括政府职能部门); ——各级人大、政协的常设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全日制各类学校(星期日和寒、暑假可以不挂); ——民用机场、边境火车站,舰只,轮船; ——代表国家的外事机关、海关,边防检查站。 2。
第1款以外的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大型商店,于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元旦、春节升挂; 3。纪念性、庆祝性公共集会可以升挂。
二、国旗升挂的地点: 1。每日升挂国旗的机关、单位,应选择适宜地点树立旗杆升挂国旗(船只按惯例树立旗杆;旗杆应套白色); 2。
逢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元旦、春节升挂国旗的机关、单位,有条件的也应树立旗杆升挂国旗,未树立旗杆的于门首悬挂; 3。(外交场合特殊挂旗)按惯例办理。
三、国旗的升旗仪式: 1。户外举行隆重的纪念性、庆祝性集会,可举行升旗仪式; 2。
各类学校于户外举行开学典礼、毕业典礼、青年节集会、国际儿童节集会,以及其他重要集会,可举行升旗仪式(中、小学视情况可适当增加); 3。举行升旗仪式时,由一人持旗,二人护旗,庄重地步向旗杆。
当国旗徐徐升至杆顶的同时,可奏国歌曲谱一遍。参加者立正行注目礼(军人行军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四、国旗和国旗图案不得作下列使用: 1。工商业品的标记,装饰,广告,图案; 2。
机关、学校、团体的证章、纪念章及其徽章; 3。私人婚丧庆悼礼节的点缀; 4。
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如需作特殊使用,应报**批准。
五、国旗于户外升挂应注意的事项: 1。 国旗的位置不得低于其他旗帜; 2。
国旗升降时间由各地拟定; 3。国旗应徐徐升降,国旗升起时,必须升至旗杆之顶,降落时,注意不得落地; 4。
遇有重大丧事,由国家通告降半旗时,须先升至旗杆之顶,然后降落,降落后旗顶至杆顶的距离等于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降旗时,也须先升至旗杆之顶,然后降下; 5。 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一座院子时,只升挂一面国旗。
六、国旗于户内悬挂应注意的事项: 1。国旗的位置应挂在会场正面的墙壁(或主席台上); 2。
国旗不得与其他旗帜(如党旗、军旗等)相交,但遇有国际性集会,则可与有关国家的国旗并列悬挂。 七、如列队持旗行进,国旗须在先,不得与其他旗帜交叉或并列行进。
八、部队(包括武装警察)机关、营房的国旗升挂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