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北京奥一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一新源”)及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姚一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原因是公司未按期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
未按期披露年报 公司及责任人收警示函
公告显示,经查,奥一新源存在未按期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的违规行为。截至2026年4月30日,公司仍未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这一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北京监管局指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姚一波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奥一新源、姚一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要求加强法规学习 确保信息披露合规
北京监管局在决定书中要求,奥一新源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根据规定,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奥一新源及姚一波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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