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证监局披露了对山东丰源生物质发电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丰源生物”)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公司在2025年8月至12月期间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山东证监局对丰源生物及公司董事长甘志端、总经理龙慎伟、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史恒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关联方资金占用单日最高达3800万元
公告显示,经查,2025年8月至12月期间,丰源生物多次向关联方山东丰源远航煤业有限公司拆借资金,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单日资金占用最高余额达3800.00万元。
然而,公司在发生上述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行为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也未就该事项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名高管被认定负有主要责任
山东证监局指出,公司董事长甘志端,总经理龙慎伟,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史恒,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丰源生物及上述三名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要求吸取教训 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山东证监局在决定书中要求丰源生物及相关责任人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众公司利益。
公告同时指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落款日期为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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