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团结报)
转自:团结报
虚假诉讼是指违法行为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也就是恶意诉讼行为。虚假诉讼的发起人往往得不到其应受的处罚,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此类人员的嚣张气焰,导致仍然有部分人频频以身试法,采取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挑战司法权威。
建议:
人民法院在庭审环节加大对事实及证据的审查力度,加强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的敏感度以及审核力度,对不合常理的事实及证据进行严格审查,查明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如果存在虚假诉讼应当对相关事实及证据进行固定,及时中止案件审理。
建议人民法院内部建立民事审判庭与刑事审判庭的沟通机制,上下级法院共同进行案件会诊的机制,由内自外,由下至上,确定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如果符合虚假诉讼罪,应当及时中止民事案件审理,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是否符合虚假诉讼罪应当履行其法律监督的职责,对于经民事案件生效判决后,发现案件存在违反刑法的事实及证据做好立案监督工作及司法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对于虚假诉讼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应当依法进行严格审查,如果发现符合虚假诉讼罪的线索及事实,主动启动司法程序对民事案件进行纠错,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应当发挥其立案监督职能,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
建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联动机制,建立相关信息共享平台,做好信息共享,对于高风险案件加强预警。
从立法层面及司法解释层面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行为及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特征进行更新,同时加大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让违法行为人不敢采取类似方法扰乱司法环境,破坏司法公信力。(尚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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