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陈英睿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创始人
2025-07-18 16:37:09

(来源:北京证监局)

来源:北京证监局

陈英睿:

经查,你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存在在直播和短视频中分析证券市场行情走势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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