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北法制报
本报讯 (记者 李文秀)日前,衡水市政府新闻办召开《衡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衡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相关负责人就《条例》内容进行了解读。该《条例》健全了海绵城市建设监督管理体系,并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职责,从工作通报、信用监管等方面建立了全方位监督管理机制。
据介绍,《条例》于2025年6月3日公布,并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围绕衡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出台的一部创制性立法,不仅全面系统规范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更标志着城市排水管理理念由传统快速排水向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理念的转变。
《条例》对海绵城市进行了合理界定,并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创新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同时,《条例》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规划、管理、协调、科技创新、宣传推广等职责进行了规定。
《条例》对海绵城市设施建成后的运维责任主体确定、运行维护要求、警示标识设置、禁止危害或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规定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与国土空间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内容衔接,明确规划用地、立项核准、可研、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环节的海绵城市设计和批复要求,严格海绵城市设施建设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三同步”。
《条例》从海绵城市建设范围、海绵城市年度建设计划的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设施要求等方面予以规范,确立了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制度,在创新提出优化海绵城市审批流程的同时,又强化相关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和建设单位的验收要求。对于违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条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当前,衡水市共出具落实海绵城市要求的立项批复33项,可研批复55项,初设批复58项,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查意见125份,施工图审查意见30份,专项验收意见10份,现场巡查81次,以推进《条例》相关规定的有效落实,保障海绵城市项目实施质量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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