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内蒙古日报
本报5月14日讯 (记者 帅政)5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对2025年3月1日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
《条例》是近年来内蒙古生态环境领域出台的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是用法治方式推进解决生态环境领域问题的重点举措。《条例》施行后,《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据介绍,《条例》主要明确了政府及各有关监管部门责任,细化了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明晰了企业环境保护责任,规范了生态环境公众参与机制,为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顺利推进,更好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法治依据和保障。《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首先是更加注重生态保护。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制定的《条例》内涵和外延都更加丰富,增加了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三水统筹保护、森林和草原保护,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保护补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相关规定。
其次是突出坚持统筹保护和治理。《条例》明确了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生态环境功能定位,优化区域、流域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科学规划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合理建设工业集聚区。同时还规定了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城乡治理,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等内容,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
《条例》还增加了应对气候变化、推进“双碳”行动、发展绿色产业等相关内容。《条例》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采取减缓和适应行动举措。同时,在强化环境污染防治方面, 《条例》完善了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绿色产业发展等制度措施。强化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管网的规划和建设,规范了排污口设置,规定了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分级管控等应急措施。
《条例》在推动生态绿色发展上也作出了新规定。要求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防范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建立健全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经营开发机制,鼓励打造特色鲜明的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等。
在健全监督管理体上,《条例》增加了完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建立数据汇聚共享体系等内容。还增加了非现场执法、第三方弄虚作假查处等制度,规定了信息公开、信用制度、约谈制度、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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