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五一假期前,北京三中院对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该院审理的涉共同饮酒侵权纠纷案件进行通报,显示多数案件仍认定饮酒者本人需承担主要责任。法院也借此倡导社会公众文明饮酒、杜绝酒驾,共同维护文明饮酒的社会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从此次通报的8件样本案例来看,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主要有四种:一是饮酒人醉酒后驾驶小汽车、摩托车、三轮车、电动车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有4件;二是饮酒人醉酒后发生意外(如溺水、摔倒等) 造成人身损害,有2件;三是饮酒人因过量饮酒导致酒精猝死,有1件;四是饮酒后因其他原因造成人身损害,有1件。
共同饮酒一旦引发事故,损害后果通常较为严重,非死即伤。本次通报的案件中,饮酒后饮酒人死亡的案件有6件,饮酒人受伤的案件有2件。且由于饮酒致害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损害后果发生后各方当事人矛盾尖锐,社会关系极易恶化。
因共同饮酒出现严重后果,在确定责任比例时多数案件仍认定饮酒者本人需承担主要责任。饮酒召集人、共同饮酒人未尽到义务,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也大多是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其他当事人,例如聚餐的召集者、聚餐场所的管理者,承担的责任比例通常在1%-10%之间。
“我们倡导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明就餐饮酒行为,抵制劝酒、赌酒等不文明行为。”三中院副院长祖鹏提醒,饮酒人员应对自身生命和健康负责,同时也应对共同饮酒人酒后的人身安全予以谨慎注意,并对其不当行为合理劝阻,防止“欢快而聚共同饮酒,悲剧而散家破人亡”的事件发生。
案例
老人酒后垂钓溺亡,塘主兼聚会召集人被判担责
“有个爷爷掉水里了!”2023年10月的一天,在平谷一家果园玩耍的4岁儿童波波看到一位垂钓老人掉进了鱼塘里,连忙跑回院子里找大人。掉进鱼塘里的人是王大爷。
当天,年逾七旬的王大爷等一行人前往纪某承包的果园游玩。中午,一帮人开开心心地吃了午餐,期间王大爷还喝了酒。下午,王大爷独自在果园里的鱼塘垂钓时,为了去捞掉进水里的鱼竿,不幸落水。此时旁边只有同在果园游玩的4岁儿童波波。
等到众人闻讯赶到,池塘的水面上只漂浮着一根鱼竿。王大爷被打捞上来以后,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司法鉴定机构在其体内检测出了100.6mg/ml的乙醇含量。
王大爷家人起诉了纪某和由纪某爱人设立用来承包果园的物业公司。法官现场勘察发现,王大爷落水的鱼塘周围没有警示标志,只挂有一个救生圈,鱼塘还挨着高压线。此外,鱼塘由于铺设有防渗膜,非常滑。法院审理认为,王大爷在饮酒后选择危险性较高的钓鱼行为,在鱼竿掉落后又自行打捞鱼竿,最终滑入水中溺亡,应该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不过,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同时又是鱼塘管理者的纪某和物业公司也被认定存在过错。在鱼塘存在高度危险的情况下,纪某放任王大爷独自钓鱼,而物业公司对鱼塘没有进行过审批,也没有竖立警示标志,更没有配备合理的救援设施和专业救援人员。纪某和物业公司最终被判决分别承担15%的赔偿责任。根据该判决,纪某和物业公司需要分别赔偿王大爷家人11万余元。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