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泓德基金)
逃税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非法行为。主要表现有: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或记账凭证,虚报、多报费用和成本,少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额,隐匿财产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回已纳税款等。逃税分为狭义和广义,利用非法手段不按规定申报纳税是为狭义逃税;采用各种手段逃避纳税是为广义逃税。
而反逃税,则是指打击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非法行为,逃税的主要表现有: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帐凭证,虚报、多报费用和成本,少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额,隐匿财产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回已纳税款等。
本文将为您介绍反逃税的两个小案例。
案例一:郝某某逃税案
郝某某在2009年到2010年间,多次实施销售后不开具发票,从而不申报纳税的方法逃税,共计少缴增值税为20万元,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税务机关发现后遂对其进行追缴,郝某某仍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税款。因此,税务局于2013年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郝某某补缴增值税以及滞纳金10万余元,并同时交纳相应罚款,但仍欠增值税10万多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采用隐瞒手段不申报,逃避缴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某构成逃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案例二: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被征收个人所得税案例
某香港商人在港注册一家典型“壳公司”,注册资本仅有1万港币。2000年该公司作为投资方在深圳注册一家法人企业,专门从事物流运输,同时置办大量仓储设施。经过近10年的经营,子公司已经形成品牌企业,经营前景看好,而且由于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公司存量物业市场溢价很大。2010年,该港商在境外将香港公司转让给新加坡某公司,深圳公司作为子公司一并转让,转让价格2亿多元。
对于港商个人取得的转让收益是否征税,税企之间存在很大分歧。经过反复调查和多次取证,税务机关认为本案转让标的为香港公司和深圳公司,标的物业为深圳公司的资产,转让价格基础是深圳公司资产市场估价。鉴于香港公司在港无实质性经营业务,其转让溢价应大部分归属深圳公司资产增值。这种形式上直接转让香港公司股权,实质上是间接转让深圳公司股权,存在重大避税嫌疑。经请示税务总局,决定对其追征税款。全国首例对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追征个人所得税1368万元入库,从而结束了长达半年跨境税款追踪,实现了非居民个人在境外直接转让母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境内子公司股权征税个案突破。
资料来源:
https://www.sohu.com/a/272201489_696153(搜狐)
https://www.sohu.com/a/314305184_120022475(搜狐)
https://www.sohu.com/a/243706727_651848(搜狐)
http://www.sifalu.com/beikao/06115392.html(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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