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南湖晚报
□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海盐县某设备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装配车间内,一名特种作业人员在对大尺寸不锈钢储罐进行内部(属于有限空间)焊接时,使用软管接通压缩空气以保持通风防止缺氧窒息。但该名特种作业人员在使用软管接驳压缩空气时,误将软管接到了车间集中供氧管道阀门上,导致储罐内部形成空气富氧环境,焊接产生的火花接触到特种作业人员的衣物瞬间引发剧烈燃烧导致其烧伤。
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应急警情后立即对该设备公司进行触发式执法检查,发现伤者系嘉兴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从业人员,该劳务公司与设备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及《场地设备租赁协议》,名义上由劳务公司租用设备公司的厂房和机械设备,并为设备公司提供生产加工服务。设备公司也表示双方系承揽关系,劳务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在有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应承担主要责任。
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深入调查发现,该劳务公司有大量员工在设备公司行政、人事、后勤、仓管、物流以及一线生产、装备等岗位任职,这与承揽合同中约定的“劳务公司承揽生产加工装配工序”不符,且劳务公司员工的岗位指派、工作内容及日常考勤均由设备公司负责,双方加工费用结算金额与劳务公司支付员工工资金额高度相似,表明双方之间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加工项目承揽关系,而是事实上的劳务派遣关系。设备公司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规定,今年1月17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设备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小贴士
近年来,一些企业为了逃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风险,通过签订形式与实质不符的合同,将本该由本单位履行的对被派遣劳动者、学校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法定义务,通过项目承揽的方式,转移到第三方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地位,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并不存在劳务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管理与被管理、分配与被分配的隶属关系。因此,企业在实际用工中存在指挥、控制等劳务关系特征,即使通过签订“承揽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含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责任涵盖教育培训、劳动保护、统一管理等多方面。“安全生产责任不可转移”,企业需要不断完善内部安全管理体系,而非依赖风险转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