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 赵青航 吉志亮 在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能否妥善处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财产权利能否得到应有保护。司法机关在处置企业的涉案财物时,稍有不当将会对其资金流转、正常运营造成不利影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指出:“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出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司法机关应公正、高效地处置涉案财物。 近年来,有部分不法分子通过股权挂靠的方式,将无主营业务、无资金流水、无资产、无信贷的空壳公司伪装成“央企”控股的下级子公司,假借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名义,以为民营企业提供银行融资担保为诱饵,与民营企业签订设置有多重陷阱条款的《股权收购合同》和《合作协议》。将民营企业的股权控制在自己名下的同时,向企业及企业原股东收取高额的保证金、打点费、居间费等费用。 在此类通过骗取股权方式牟利的案件中,如果在涉案财物定性、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处理不当,易导致企业融资受阻、声誉受损。在现有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关涉案财物处置的条文表述较为笼统、操作路径不甚明晰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司法机关应兼顾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企业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 首先,司法机关应全面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应树立定罪量刑和涉案财物处理并重的理念,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确保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被害人、案外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来源等情况进行调查,由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作出说明,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应听取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及案外人的意见,全面审查证据。据此,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除了需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兼顾被害人、案外人的利益,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其次,司法机关应坚持正当程序与经济原则。在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正当程序,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在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处置事实调查不清晰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同时,司法机关应评估处置成本,选择最优化的处置方式。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确保被害人的股权得以及时返还,减少因财物处置不当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最后,司法机关应畅通交流渠道,提升工作效率。当前仍存在涉案财物权属证据收集不够、续封续冻工作衔接不畅、先行处置工作虚置、继续追缴工作难以开展、财产异议受理程序混乱以及移送执行工作不畅等实际问题。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应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加强协作,创新工作方式,通过信息共享和联合行动,确保涉案财物得以及时、有效地处置,努力使人民群众在个案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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