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团结报
□本报记者 蒋天羚
新就业形态作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表征,正重塑人们的职业发展路径。但另一方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政策制度体系还不健全,现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适应性等问题日益凸显。
近日,围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关权利保障的若干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中的民主党派成员集智聚力,为护航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核心矛盾:
劳动者与平台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平台用工关系性质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适用法律体系,是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成为许多代表委员关心的首要问题。
在调研中,全国人大代表、民进福建省委会主委严可仕发现,以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小哥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界定困难。平台企业直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很少,一般是通过加盟、代理、外包、信息撮合服务等方式招用和管理人员。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云南省委会副主委、云南工商学院执行校长李孝轩表示,一些平台将劳动关系违规界定为“信息交易关系或合作关系”,或刻意“隐蔽劳动关系”,甚至强制劳动者默认“无劳动合同关系”,将工伤、生育、养老等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社会或劳动者个人。“一些地方甚至简单粗暴地将平台和劳动者的关系归结为劳动关系或非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机制已无法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
2021年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将新就业形态分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等三种情形。“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没有对‘不完全劳动关系’相关权益保障进行法律明晰,亟待通过立法实现从政策表达向法律概念的转化。”李孝轩补充说。
随着新业态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新就业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纠纷引起了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广西南宁市委会主委、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梁满红的关注。
“判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需要回归用工的本质。”梁满红说,重点应考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平台经营者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是否根据平台经营者指令或者控制完成工作任务,劳动者能不能完全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量和交易价格;三是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平台经营者为其制定或者与其约定的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等;四是劳动者依托该平台获取的劳动报酬是否是其稳定收入来源;五是劳动者为该平台工作是否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如果平台通过算法派单、设定配送时间及路线,骑手需遵守严格奖惩规则,且劳动报酬由平台直接结算,那么此类情形下,法院通常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如果网络主播虽需完成直播时长要求,但可自主选择直播时间、地点,无须遵守企业考勤制度,且收益分成比例较高,因缺乏实质性的劳动管理,法院一般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梁满红举例说。
同样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问题的全国政协委员、民盟湖北省武汉市委会主委、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副院长舒晓刚注意到,去年南京中院发布了一则网约车案例:“司机虽签订了合作协议,但每日完成平台要求的最低单量、接受实时调度,最终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这说明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用工事实’而非合同形式。”对此,舒晓刚建议,人社部门与法院应加强联动,定期组织案例研讨与业务培训,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
算法之锢:
工作时间和休息权益如何得到合理规范?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长期超时工作并不鲜见,这也导致过度疲劳引发的安全事故屡屡发生。
“新就业形态群体薪资采用计件工资制,工资由底薪、派送订单数量及各种奖励或罚款构成,其收入与跑单数量有关,这使得平台劳动者不得不延长工作时间,日均工作时长超过10小时较为普遍,有的甚至达13至14小时。”严可仕提出,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平台低价竞争行为的治理,保障从业者基本劳动所得。
就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代表、台盟湖北省委会主委刘江东认为,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工会的作用。“针对不同职业特点,应提供相对应的工会建会、入会方式,为新职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奖惩制度等合法权益保障提供协商保护的组织后盾。”
2024年2月,人社部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等文件,明确劳动者达到连续最长接单时间和每日最长工作时间的,系统应推送休息提示,并停止推送订单一定时间。
舒晓刚建议企业依据上述文件指引,结合行业实际,利用技术手段,在平台系统内设置严格的时间监控与提醒功能,当劳动者达到最长接单或工作时间时,自动停止派单并推送休息提示,同时,为劳动者提供清晰的工作时间和接单时间查询功能。
不少代表委员在围绕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时不约而同提到了“算法”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福建省委会副主委、福建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院长葛桂录发现,在平台用工模式下,订单的分配、劳动过程的管理、劳动报酬的确定与发放等皆由算法控制完成,平台企业常借算法的“掩护”将自己装扮成中立的平台技术公司,以逃避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义务与责任的规定。
葛桂录认为,可以建立“新业态劳动者监测服务系统”等信息化平台,汇聚平台主管部门、平台及相关企业劳动用工数据,加强对平台用工模式、劳动者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数据的监测分析,推进平台用工监测管理服务全覆盖,及时对平台用工风险进行预警。
梁满红从法律和政策角度出发,提出要逐步构建起多层次的权益保障体系的建议。“应提高算法透明度,打破‘黑箱’机制。法律要求平台企业公开算法规则,避免劳动者因信息不对称而被动接受不公平的算法决策。同时,针对算法导致的工作时间过长、以罚代管、收入不稳定等问题,法律应通过量化标准,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此外,梁满红特别提到,应通过法律赋予劳动者在算法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推动平台与劳动者的平等协商,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扩宽申诉与维权的渠道。
关系兜底: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如何保障?
当前,新就业形态灵活、非传统雇佣关系的特点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缺乏传统职工的社会保障,但社会保障在应对较高职业风险以及较不稳定的收入情况中能发挥重要的兜底作用。
今年1月人社部举行的2024年四季度新闻发布会提到了这样一个数字:截至2024年底,有1037.99万人参保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面对全国超过8000万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这项参保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严可仕表示,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主要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但是,因行业流动性大,从业人员更加注重当期所得,缺乏参保意愿现象比较普遍。尽管当前已有平台表示将为骑手缴纳“五险一金”,但由于需由企业和个人各缴纳一定比例,也可能影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意愿。
舒晓刚认为,可以探索设计灵活的缴费方式,如按单缴费、组合缴费(如企业缴四险+个人缴居民养老)等,并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或优惠政策,简化参保流程,推行线上参保一站式服务,鼓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通过线上便捷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
“不是每一个人都那么渴望社保,特别是收入不高的群体。”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上海市委会副主委、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陆铭调研发现,一些人并不愿意缴纳社保,“因为这意味着现金收入少了,有的人宁愿不交社保、拿更多现金。”对此,他建议要有前置性改革,例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以养老保障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外来人口在工作所在地的市民化进程。不能简单就事论事地谈这个群体的社保问题。要加强个体的自主选择性,自由选择是否缴纳社保。
按照目前的制度,社保需跟随工作城市转移,“跨地区转接时需要关闭旧账户,重开新账户。这个过程中,原本工作地企业为职工缴纳的钱不能全额带走,这对个人来说就有损失。”陆铭解释,如果让外来人口变成本地市民,个体长期在一个地方定居的话,缴纳社保的意愿会更强。
陆铭表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该有自由选择,愿意交社保的提供条件,不愿意交的则拿更多现金。“制度,应有利于每个人作出最大化自己利益的选择,不能通过强制手段来取代个人可能的更好的选择。”
遭受伤害: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何维权?
当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时应该如何维权?梁满红从司法角度给出了专业建议。“首先应收集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了劳动关系证据,如工资转账记录、工作服、平台接单记录、考勤要求、培训记录等;职业伤害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诊断证明、目击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工作规则证据,如截图保存平台对工作时长、奖惩制度等规定,证明平台存在实际管理。”
梁满红建议,伤害发生后可优先与平台或企业沟通,要求支付医疗费用、误工费等,保留协商记录(如录音、聊天记录),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企业未依法履行用工责任,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或职业伤害保障。若协商和投诉无效,可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劳动者可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或向当地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法者,治之端也。”全国人大代表、民革中央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近年来致力于推动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以此来保障相关群体权益,规范引领新业态经济高质量发展。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征程中的一支新兴产业大军,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司法保障不足的困境。”在汤维建看来,单一的劳动者难以进行有效的证据收集和低成本维权,法律援助制度尚未有效发挥应有作用。他向记者介绍,目前劳动仲裁体制实行“一裁两审制”,纠纷解决过程漫长、诉讼成本高昂,仲裁与司法的衔接机制尚存堵点。团体诉讼制度以及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发挥出充分的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制度性功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待进一步加强。
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已密集出台多个文件,采取了因应举措,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改善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执业状态,例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的通知等。
然而汤维建认为,这些文件尽管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政策保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没有从法律上解决该问题。
“因此,当务之急便是制定相关法律,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进行全面系统、依法有效地调整和规范,以弥补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供给不足的缺陷。”为此,汤维建建议尽快制定我国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
汤维建进一步解释了不建议将“新就业形态”关系直接纳入现行劳动法体系中的原因。“在新就业形态模式下,企业通过建立互联网平台吸引劳动者,但平台不直接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监督、管理,往往只是发挥了‘信息媒介’的作用。平台与劳动者之间没有传统劳动关系中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一般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仅有合作协议来约定业务提成、报酬发放等内容。如果将‘新就业形态’关系直接纳入现行劳动法体系中,容易引发用工成本提高、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足等问题。平台劳动者面临着与传统劳动者不同的风险,他们需要一种量身定制的法律保障,以更加全面地回应平台从业者提出的各种权益诉求,由此保障和促进新就业形态的顺利和谐健康发展。”
在汤维建看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主要应当规定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最低限度的权利清单:一是最长工作时间的权利保障,二是休假权,三是获得最低劳动报酬权,四是获得社会保险权,五是接受培训权,六是组建和参加工会权,七是其他必要的权利。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离不开立法和执法两方面的努力,好的机制体制需要政府执法部门的积极作为。”汤维建指出,应在政府主导下,构建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等组成的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研究监管的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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