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新安晚报
“婚骗”行为怎么界定?婚介机构借虚假宣传收取高额服务费如何规制?彩礼返还的具体比例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2月28日发布第二批共4件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进一步促推移风易俗,治理高额彩礼。
实践中,有的人多次短时间内“闪婚”“闪离”,借婚姻索取财物。
2020年10月,男方赵某与女方孙某认识不到一个月便“闪婚”。然而还不到一年,赵某以孙某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手段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孙某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调查后发现,孙某近4年内还有另外两段婚姻、均收取较高数额彩礼、婚姻存续时间均较短,更重要的是,历次离婚诉讼中男方对于婚后双方无夫妻之实、孙某回娘家居住的共同生活状态等描述基本一致。法院认定,孙某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孙某返还全部彩礼8.6万元。
同时,如何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恋爱中的赠与行为,也是涉彩礼纠纷案件的常见问题。
在王某诉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男方王某与女方李某建立恋爱关系后,李某主动与王某联系时几乎均以索要彩礼及其他钱财为目的,其余时间拒接、忽略王某电话,对王某的领证提议明确表示要先“给钱”,且从未回赠过王某。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相处模式、感情基础、资金往来等各项因素,认定李某对感情是漠视态度,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其返还从王某处取得的全部财物。
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如果一方仅是将“缔结婚姻”作为哄骗的噱头,实质上是想让另一方陷入对未来长久共同生活的错误认知,从而心甘情愿地为其出钱买单,这就是一种“婚骗”行为,无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都不能掩盖其非法目的。
近年来,部分婚介机构打着提供“闪婚”服务等名号,借机向签订婚介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收取高昂手续费。“闪婚”往往伴随着“闪离”,由此引发离婚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一系列诉讼。
某婚介公司在广告中宣传可以提供“闪婚”服务。2024年1月15日,该公司向男方林某发送了女方赵某的个人信息。3天后,林某便签了合同并支付服务费17万元。第二天,二人登记结婚。结果才过了一个多月,双方就因发生矛盾经法院调解离婚。
林某将婚介公司告上法庭,主张退还全部服务费用。法院综合考虑婚介机构履行合同情况、林某自身过错等因素,判令婚介机构返还服务费15万元。
双方因故未能结婚,已经支付的彩礼怎么处理?在吴某诉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男方吴某因未能与女方刘某缔结婚姻,请求判令刘某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经调查发现,双方未结婚且未实际共同生活,但没有结婚的原因是吴某故意隐瞒身患不能生育的重大疾病。法院通过调解使吴某、刘某解开心结,就酌减刘某返还彩礼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吴某主动撤回起诉。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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