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俞晓雅 李文龙
明明没有注册过公司,自己的信息却成为了别人公司合伙人?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当事人被冒用身份信息成为企业合伙人的案件。
据悉,许某与某科技企业曾有业务往来,某科技企业拥有许某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许某得知自己成为该企业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300万元,但许某对上述事实毫不知情,其从未对该企业进行认缴出资,也未在工商登记处签名。
2024年8月,许某向司法鉴定中心提交鉴定申请。次月,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四份合伙材料上的签名字迹均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为此,许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本人并非某科技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并要求某科技企业协助进行工商登记变更。
漳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企业的入伙协议、出资确认书等文件上的签字,有许某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应确认其不认可成为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事实,该入伙协议因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对许某发生法律效力。许某未认缴出资,未收取某科技企业工作报酬,亦未履行合伙人的职责,某科技企业工商登记记载许某姓名,许某可能因被登记为企业合伙人而遭受法律风险。因此,许某要求确认其并非某科技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并涤除其在工商登记的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人姓名,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漳平法院依法确认许某并非某科技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并判令某科技企业协助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现该案已一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