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认为“借张银行卡”“帮忙收个验证码”只是举手之劳?小心!这些看似简单的行为,可能已触碰法律红线!
近期,吴川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再次敲响警钟——任何为网络犯罪提供便利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
案情回顾:
贪图小利,他成了犯罪“帮凶”
2023年1月,王某在包头市结识一陌生男子,对方以“高额报酬”为诱饵,要求其提供个人银行卡及密码用于转账。王某不仅开通银行卡、优盾并交予对方,还多次配合提供短信验证码。短短十几天内,其账户非法资金流水高达1078万余元,王某从中获利6000元。
最终,王某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吴川市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起诉,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万元,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为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与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联系紧密。
生活中哪些行为构成帮信罪?
1.“两卡”类。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含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手机卡(含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用于接收、转移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款项的行为。帮信案件中,绝大多数为“两卡”类案件。
2.“跑分”类。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登录特定平台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转账帮助从而将赃款“洗白”的行为。
3.“吸粉”类。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推广帮助,以“刷单”“抢红包”“投资指导”“特殊服务”等名义邀请被害人进群或下载APP,后由电信诈骗团伙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行为。
4.“技术”类。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通过架设虚拟拨号设备(VOIP、GOIP、多卡宝、络漫宝等)、开发网络程序、制作运营网站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
为何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司法解释,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即构成“情节严重”。王某涉案流水超千万元,远超法律标准,且其主观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故依法严惩。
检察官提醒
1.提高警惕。切勿轻信“兼职”“高额回报”话术,银行卡、手机卡等个人信息务必妥善保管。
2.远离“两卡”交易。出租、出售“两卡”是帮信罪的高发行为,一旦涉案将影响征信,甚至牵连犯罪。
3.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若已误入歧途,及时自首、如实供述并退赃,可依法从轻处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任何为犯罪“搭桥铺路”的行为,
终将付出代价!
让我们共同筑牢反诈防线,
守护清朗网络空间!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吴川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