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公开部分对2022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回复。其中,“伪市值管理”被再次点名,表明监管部门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伪市值管理”的本质是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之实,涉及上市公司实控人、掮客、私募机构等多方主体,要秉持“有一起查处一起”的理念,向市场持续传递强监管信号。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异常交易预警机制,提早识别风险。
强化精准打击
2月24日,证监会公开部分对2022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回复,在对《关于强化证券精准监管保障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中,提出强化对“伪市值管理”的精准打击。此前的2月10日,证监会在通报2022年案件办理情况时也曾特别点名“伪市值管理”:“有的与操纵团伙签订‘伪市值管理’协议,并提供人员、资金及证券账户等参与操纵。”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证监会多次点名“伪市值管理”,坚持全覆盖全方位追责,全面调查参与配合“伪市值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表明了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该如何区分市值管理与“伪市值管理”?在汤欣看来,真正的市值管理是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市值信号,综合运用多种科学、合规的价值经营方法和手段,以达到真正提升公司价值、实现价值最优化的战略管理行为。但国内有些上市公司及其内外部关联机构以“市值管理”之名,混合实施信息型和真实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
“伪市值管理”对资本市场危害极大。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伪市值管理”实质上是一种操纵市场的行为,往往表现为利用信息、资金、持股等优势,通过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手段,操纵上市公司股价,谋求非法收益。“伪市值管理”会造成上市公司股价短期上涨,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针对精准打击“伪市值管理”,证监会在前述回复中表示,下一步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会同司法机关加大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披、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犯罪的打击力度,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刑事惩戒相互衔接的立体追责体系。同时,注意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监高等个人责任,对涉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并查处,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精准性。
对此,朱奕奕表示,加强相关职能的沟通协作、衔接配合,在打击惩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震慑市场主体的同时,兼顾投资者损失赔偿,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对不同主体,根据其行为、责任进行分类惩处,有利于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活动,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全覆盖全方位追责
近年来,监管坚持全覆盖全方位追责,严肃查处操纵市场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成效显著。但与此同时,操纵市场行为组织化、团伙化特征更趋明显。此外,新模式、新技术使得操纵行为隐蔽性增加,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针对组织化、团伙化特征,汤欣解释,“具体案例中,上市公司控制人出于增发或减持股份等目的,希望拉抬股价套取资金,而一些券商、基金或私募机构选择与之形成利益同盟,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票价格。配资机构则通过出借账户等形式向相关主体提供‘隐身’账户,并配以资金杠杆。”
对此,汤欣表示,相关法律明确,如果认定相关机构或个人构成市场操纵,则可能作为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或辅助责任人,承担法律规定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谈及应用于操纵行为的新模式、新技术,汤欣称,对于混合了信息型和真实交易型手段的操纵行为需要依法进行认定,应谨慎把握调查工作节奏、时间节点等,严把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加强上下游执法协作。
郑彧表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应加强内控管理,如建立健全公司股东名册存档制度和提取制度,以便日后抽查及倒查追责;此外,可基于异常交易行为总结经验,进而完善预警机制。
朱奕奕补充称,上市公司应当树立正确的市值管理观念,严守“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在进行市值管理时,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相关义务,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严禁实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记者 田 鹏 见习记者 毛艺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