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需要,仲裁条款一般应包括一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的选择非常重要,选择在本地仲裁,在适用法律与惯例、与仲裁庭沟通和费用等方面,可谓占尽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
但关键是仲裁地点必须被争议双方都能接受。 2、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有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两种,我国的常设仲裁机构是CCPIT下设的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地点在北京,上海和深圳设有分会。
我国外贸业务中常用的外国仲裁机构有:英国伦敦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等。选择临时仲裁机构时,仲裁条款还应约定仲裁员的组成、指定办法和是否需要首席仲裁员。
3、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指仲裁程序和仲裁依据的规定。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的指定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利益,仲裁依据确定了仲裁审理适用的实体法,因而决定着仲裁结果的性质,所以仲裁规则对双方当事人非常重要。
无论在什么地点仲裁、由哪个仲裁机构仲裁,只要选定了仲裁规则,仲裁结果就基本确定了。 4、仲裁裁决的效力 1)法律约束效力: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约束力的产生源于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在接受仲裁时,仲裁协议上都必须有仲裁是终局性的类似条款,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2)诉讼例外:由于仲裁的法律效力是以当事双方的约定为基础的,法院一般不受理仲裁败诉方对仲裁结果不服而提起的上诉。
而只是审查仲裁程序,而不审查仲裁结果。 5、仲裁费用负担 通常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确定。
即使不规定费用负担条款,仲裁庭也会对此做出裁决。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由于仲裁是依照法律所允许的仲裁程度裁定争端,因而促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一般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仲裁地点的规定。 是在什么地方进行仲裁,是买卖双方在磋商仲裁时的一个重点。
2、仲裁机构的选择。 国际贸易中的仲裁,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中规定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以方共同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当事人双方选用哪个国家(地区)的仲裁机构审理争议,应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说明。
3、仲裁程序法的适用。在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应订明用哪个国家(地区)和哪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为决定性的,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裁决。
5、仲裁费用的负担。通常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规定出仲裁费用由谁负担。一般规定由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的。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 1、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3、选定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仅有仲裁地点(如北京)而没有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以下是贸仲的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协议中要有以下内容:
一、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三、选定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惠州仲裁委员会。仅有仲裁地点而没有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以下是贸仲的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协议中要有以下内容: 一、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三、选定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
仅有仲裁地点(如北京)而没有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以下是贸仲的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