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组织情况。一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项填写。内容包括:询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 间(具体到何时何分钟)、询问的地点、侦查员姓名、记录员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业、现住址)。还应写明被询问人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 事件的关系。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的重点。用问答式记写方式,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进行情况。开头,第一 问答。应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提供证言、证词,讲明应负的法律责任。主体问答内容的记录要求内容 真实、详细具体。一般包括三项内容:
1. 记清情况来源;
2. 记明被询问人提供的各种人物和事实的具 体情况及根据;
3. 记录被询问人感知案件情况的主客观条件。
其中被询问人提供的每个情况,如人物、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被询问人是如何知道的,还有哪些人知道等。其中涉及案情关键情节的人和事,更应记录清楚,并应记清材料来源(亲眼所见或亲耳所闻)及有关环境等客观情况。若被询问 人对某些细节忘记或记不清,也应如实记明。
(三)尾部 询问结束时,记录人员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向其宣读 笔录内容。若笔录内容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 问人在笔录每页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在笔录末页紧挨笔录的最后一行写明:“以上笔录我看 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然后在右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凡笔录中补充改正之处, 均需按指纹,以保证其真实准确。被询问人拒绝签署意见、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者,记录人员应在笔 录上注明。
“口供”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之一,是指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所做的陈述。
当然“零口供”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没有做任何陈述。 要注意的是,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中,没有“沉默权”一说,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检查机关所做的询问必须如实回答。
也就是说我国没有“沉默权”,如果不做回答,可以在量刑中予以加重,是你的犯罪后的表现范畴。另外,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或者“口供”因为违法取得而不能使用,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为犯罪嫌疑人所为的话 ,仍可定罪量刑。
口头协议就不是书面形式,就不存在格式问题。
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但有其非常明显的局限性,它是指不用书面的形式,通过口头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是有法律效应的。口头协议与书面形式的合同相对应。法律规定有些种类的合同是必须用书面方式签定的,否则一定要有第三方当事人证明或口供。
证明口头协议方法:
1、口头协议产生纠纷,在协商解决阶段,利益受损方的证据搜集是关键。
2、口头协议一旦诉至法院,主张方要提供当时发生合同约定行为的证据,这类案件由于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很大,很难予以采信。
3、这时就需要主张方提供当时履行合同时的间接证据,双方履行口头合同时,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4、双方通过电子邮件、QQ聊天约定的合同,也可以视为书面合同。
5、相比口头协议,书面形式的合同由于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文字记载。
6、能够提示当事人适时地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也便于分清责任,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
7、一般具有标的额大、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限较长等的合同关系,为慎重起见,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8、法律明确规定,涉及技术合同、保险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合同。
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根据这一规定,司法机关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应当做到:(1) 不轻信口供。
不轻信口供是指司法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要慎重对待,既不能完全不信,也不能盲目相信。不轻信口供是由口供的特点决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可能比较全面、清楚地反映案件事实,因而不能一概不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口供真假混杂且有不稳定性,因此也不能盲目相信。 (2)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3) 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为了防止放纵犯罪,即使被告人不供述,但如果其他证据充分,足以从整体上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明体系,可以从中得出唯一的排他的案件事实结论的,就可以据此认定案情,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
提取笔录格式如下:
一、标题。为“询问笔录”。
二、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三、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四、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五、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
根据技术的发展,笔录已不再是单一的记录行为,还需要有《同步录音录像》的同步保障才能够证明笔录的可信性,解决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同步技术难题。
在我国出现了笔录五同步综合录制系统。即:笔录打字、录音、录像、时间、现场示证五个过程同步录制在一个界面上。
扩展资料:
自古以来,我国是以“笔录签字画押证据”为主要证据。通过网络可以了解,笔录过程中可能发生很多的个人行为。例如:串改笔录、修改笔录、诱导笔录、先审讯后做笔录、不按口供记录等等。
新型的笔录五同步是以“笔录五同步录音录像”为基础录像证据,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辅助联合视频举证,采用先进的“笔录五同步综合录像”比对、验证“笔录签字画押证据”获取过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可视还原笔录现场的真实性、公开性、可靠性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