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根据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 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但未达到被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情况,依据改革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有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规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措施 扩展资料: 根据**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参考资料:辞退-百度百科。
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用人单位出具的用来证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法律事实的,为了体现对外的效力,加盖单位公章即可,无须加盖单位内部的其他印章.例如: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兹有______同志与我单位签订_____号劳动合同,自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在我单位从事_________工作,现因_____________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本人签名: 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从司法实践中,证人效力很低,有两个以上证人效力会高一下,另外最好是在职的同事做证人效力会相对更高些。
以下的格式范本供参考: 证 人 证 言 (范本) 证人姓名:王某,男,汉族, 年7月5日生,工作单位:北京 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理,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证言内容: 我2010年10月时间入职的,担任货运部经理至今,刘某是2012年8月份来的机场货运部,2013年3月30日,装卸员刘某口头向我申请辞职,辞职的原因是工作太累,工资太低,他有一个哥们开了一个货运点,他去帮忙看点,然后我说机场办公室没有离职表,让其到总部办理,然后我就向总部电话说刘某离职,总部批准其离职请求,要求在其离职前办理相关工作交接,后来刘某于2013年4月27日即不在公司上班,我还特意告诉他五一过后去办理离职手续,但不想他竟没有办理,就来劳动仲裁了。
证人声明:我保证上述内容都是真实的,如果我故意做虚假陈述,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即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
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写上开证明的日期。
关于与________同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________同志,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进入本单位。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由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____条____款,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与________同志________劳动合同。 单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要求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时的注意事项: 第一、会涉及到领取失业救济金的问题,所以解除合同证明书一定要标明是对合同终止或者公司提出解除。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三、在此过程中,公司有劳动违法行为,可直接向公司的工商注册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处理或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解决。 另附: 劳动仲裁申请书(样本)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人:____市____公司(或____) 住址:____市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 电话____ 被申诉人:____(或____市____公司) 申请要求: 1.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 理由与事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22号第三条规定“职工被开除、除名或辞退后,企业不给本人通知书或证明书也不向待业保险部门转交档案的做法不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四条,以及《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精神。
由此导致职工不能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受理。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企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