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1.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原则是“发行人将一切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
(单选) 2.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包括(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正文)和(附录和备查文件)。 (多选) 3.招股说明书的封面类应当载明以下事项:项目载明内容封面“x x 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字样;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书脊“x x 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字样扉页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数、每股面值、每股发行价格、预计发行日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主承销商、正式申报的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发行人董事会声明;审计风险提示目录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释义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意的术语作出释义 (二)正文 1.招股说明书正文的必要记载事项有:(多项选择题,注意如果需要考生对每项内的具体包括哪些项目做出选择时,则应紧紧围绕着题目中的关键词,选择与之相关的项目,下面的题目分别是对每一项内容应该披露的信息要点) (1)概览; (2)本次发行概况; (3)风险因素; (4)发行人基本情况; (5)业务和技术; (6)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8)公司治理结构; (9)财务会计信息; (10)业务发展目标; (11)募股资金运用; (12)发行定价及股利分配政策; (13)其他重要事项; (14)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2.招股说明书的概览的具体内容包括(发行人及其主要发起人或股东)、(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本次发行情况及募股资金主要用途)。(多选) 3.招股说明书的本次发行概况的具体内容包括:(多选) (1)股票种类; (2)每股面值; (3)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4)每股发行价; (5)标明计量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 (6)预测盈利总额及发行后每股盈利(如有); (7)发行前和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8)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9)承销方式; (10)本次发行预计实收募股资金; (11)发行费用概算,主要包括承销费用、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审核费等。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招股说明书封面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的名称及公司住所; (二)“招股说明书”字样,送交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三)说明发行股票的类型,例如:普通股、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等;如果同时发行认股证,还须列明认股证与股票的比例。
(四)重要提示,必须按照本准则附件一规定的文字列示; (五)发行量、每股面值、每股发行价、发行费用、募集资金,采用上网竞争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应标明发行底价; (六)发行方式及发行期; (七)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八)主承销商; (九)推荐人; (十)签署日期。 招股说明书必须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等于A4纸规格),封面必须为浅色,除可以印有发行人的标志之外,不应当有其他图案。
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招股说明书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1997年1月7日 证监[19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有关部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的住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现在正式颁布《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各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应按准则要求履行其披露义务。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修订后的招股说明书准则规定,招股说明书摘要中要尽量少用投资者不熟悉的专业和技术词汇,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新文件还规定,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修订后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增加了一款内容:"发行人应将增发招股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已编制和在指定报刊刊登增发招股意向书摘要的,不必制作增发招股说明书摘要。" 修订后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准则规定,对于曾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3]28号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现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准则》)修订如下: 一、第二条“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并按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募集说明书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备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规定披露”修改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 二、第六条“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前增加“对于曾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招股说明书扉页应载有下列内容: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二)发行股数;
(三)每股面值;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五)预计发行日期;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还应披露在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