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的编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下列原则和要求: (1)招标文件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招标文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工程情况,特别是工程项目的审批、资金来源和落实等情况,都要确保真实和可靠。 (3)招标文件介绍的工程情况和提出的要求,必须与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4)招标文件的内容要能清楚地反映工程的规模、性质、商务和技术要求等内容,设计图纸应与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相一致,使招标文件系统、完整、准确。 (5)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6)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7)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基本程序:采购事项申 请、邀请社会资本方、制作发售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交响应文件、组建磋商小 组、综合评分、确定最终社会资本方、公告结果、签订合同等。
在采购阶段竞 争性磋商的具体时限的规定为: (1) 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提交 响应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0日。 竞争性建商公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项目结构和核心边界条 件、是否允许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以及审查原则、项目 产出说明、对社会资本提供的响应文件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 式及采购文件的售价、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2) 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 采购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已进行资格预审 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不再对社会资本资格进行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 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
项目实施机构 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 核实。 采购文件售价,应按照弥补采购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 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依据。
(3) 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 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 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 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社会资本;不足5日 的,项目实施机构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4) 响应文件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组织响应文件的接收和开启。 评审小组 对相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 规定,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并对社会资本方进行综合评分,确定有实力的社 会资本方进行合作。
谈判响应文件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资本方或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
谈判响应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谈判响应文件的方式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进行填报,不得遗漏或回避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交易的双方,只能就交易的内容也就是围绕招标项目来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扩展资料: 谈判响应文件由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投标联合体或社会资本以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负责编制。
响应文件审批的主体是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建的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或竞争性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 响应文件通常有标准的文本内容,根据不同的项目内容和需求,响应 文件的结构会有所不同,但是通常都包含资格性、符合性自查表、资格性文件、商务标部分、技术标部分、价格部分。
(1)采购预算、申请与审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 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殳区 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2)供应商的选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 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 磋商。 (3)发出竞争性磋商文件:向被邀请的供应商发出竞争性磋商文件。
(4)竞争性磋商的保证金缴交: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缴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在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缴纳磋商保证金。 (5)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 指定地点。
(6)抽取评审专家并组建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磋商小组。 (7)审查: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 审。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 供应商。 (8)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每一个被邀请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9)报价:供应商根据最终采购需求提交最后报价。 (10)评审: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进行综合评分。
(11)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 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2)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 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 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 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3)公告并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 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 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