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内,练好内功,规范稽查执法行为。认真落实案件查处制度,搭建税收执法考核平台,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强化“两权”监督,注重稽查执法程序合法性,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创新办案方法,提高稽查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上下级和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稽查办案合力;加强稽查队伍建设,开展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在把好“廉政关”的同时,提高稽查干部的科学素质,提高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能力。
二是对外,立足案件查处,强化稽查查处职能,以查促管,打击和服务相结合,打击和宣传相结合,形成对税收经济秩序的综合治理,创造依法治税的良好环境。
三是以查处大案要案为重点,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嫌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票(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利用做假账、多套账和账外经营等手段进行偷税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点带面,推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深入开展;
四是整顿和规范经济户口管理和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秩序,在全市开展整顿和规范增值税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专项行动,规范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引导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形成一种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与监督促进并重的税收良性发展氛围;三是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合作,形成治税全力,联合开展税收违法犯罪专项治理行动,加大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深度和广度;
五是增强税收保全意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加大查补款项追缴力度,促进可补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六是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法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促进依法诚信纳税社会风气的形成。
通过一系列内外并举工作措施,有效地打击了涉税违法行为,营造“以依法诚信纳税为荣,以违法偷税骗税为耻”的良好税收氛围,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税收经济秩序的规范。
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 继续在七部委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统一领导下,依托 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和税务总局四部委协作机制,开展打骗专项行动。
1.税务总局稽查局选取并组织查处30起上游虚开和下游骗税重点“串案”。其中10起跨区域、案值较大、团伙性较强的“串案”,由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办;其余20起“串案”由主要案发地省级国税局稽查局牵头,相关涉案地区协同查处。
2.税务总局稽查局针对纺织、服装、家具、手机、黄金等行业,统一选取500户骗税案源,下发各地组织检查。 3.税务总局稽查局在五个口岸地区选取5户外贸综合服务体企业,开展摸底式检查,提出征管建议,规范行业发展,防范骗税风险。
案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行贿罪,决定对石嘴山市鑫远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安建明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9年8月,安建明、李柱、李同(在逃)冒用郝自义的名义,在石嘴山市惠农区注册成立了鑫远商贸有限公司。自2009年8月~11月,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3人通过他人从天津市大港燃料公司等13家公司,以票面额3%~5%的价格接受货物为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9份,金额8272万余元,进项税额1406万余元,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014171.25元。为给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又从税务局代开货物品名为煤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8份,价税合计2214万余元,实际抵扣税额39万余元。在取得了以上进项后,通过他人介绍,其以票面额9%的价格向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3份,价税合计6608万余元,金额5648万余元,虚开税额960万余元,实际抵扣税额958万余元。
今年1月,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安建明、李柱冒用他人名义虚假出资注册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958万余元。其中,安建明还多次向税务机关执法人员行贿共计7.2万元。该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安建明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万元。
一审判决后,安建明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宁夏高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22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四部门共同部署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
会议强调,这次专项行动,要以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筑牢监管堤坝,以更加严厉严格的手段净化税收秩序。 扩展资料: 骗税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新《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按照偷税(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邵东省人民政府-四部门部署两年专项行动打击虚开发票和骗税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