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案件发生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之前,适用当时的规定。
2、那时候规定,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率,法院不保护。法院不保护,并不意味着非法。4%或5%的月息,被告自愿支付,无论是否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不做处理,视为该行为有效,被告不得主张抵扣或者往回要。
3、未付利息和本金的问题。未付利息按当时银行贷款利率4倍予以支持,本金予以退还。鉴于原告只主张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为当事人对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被告陈某归还借款本金700万元;支付利息**元(计算自x年x月起至*年*月至,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后续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至。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支付本金和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罚金。……
找到几个漏洞啊,哈哈:(希望有用)
1,首先你按银行利率4被计算这就是高利贷的行为,我国是不允许用高利贷的.
2如果是辩论塞的话那就可以:
刘某向谢某借58000元的确在12月20日前没还出来,的确是写了借款期内按银行利率的4被计算息,可惜的是,他没有说银行利息是哪个时段的,也没有说是日息月息和年息.如果对方死蚕烂打你也可以叫他那出证据来证明是什么息,如果双方在这都没有进展的话,那就要想办法把主动全拿回来,就说刘某是一个思想精神方面正常的人,58000元2个多月一个正常的人能还的出来吗,你认为1个思想正常的人会傻到做这种事吗?
3最后在来个致命的:
谢谋知道刘某在2个多月不一定有能里来偿还这58000元,你就可以反咬他1下,谢某知道刘某无法偿还还借他并开了4被利息,这分明是敲诈的行为,可以反控告谢某.如果对方说刘某有能力解决那就跟对方说,刘某现在没有工作哪来能力偿还,他借钱是因为他没工作缺钱这是很情理的.如果有正常工作的人会冒这种分显去问谢谋借58000元,还不会问银行借啊,没工作的是不能问银行借的或是借不到那么多钱的.
谢谋不是白吃他会想不到.
就这3个拉,自己想的,不好楼主别骂我.自己还需要改动一下啊.
还有个就不说了,太累了.
近年来,不法互联网借贷平台瞄准了大学生群体,由于在校大学生涉世未深,对各种安全风险和诱惑抵御不足,一次落入网贷陷阱,一生悔恨不已!“裸条”借贷、虚假套现、刷单负债等问题对校园安全和学生权益带来严重隐患,校园网贷的危害可以说是罄竹难书!
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深刻的谈谈大学生如何提高对校园网贷的风险认知:
一、在校大学生应多学习校园网贷风险防范知识,进一步提高防骗技能。
1、网贷的全称为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2、认识高利贷陷阱,零门槛、无抵押、线上审核,最快三分钟到账,诱导学生过度消费,甚至陷入“高利贷”陷阱,侵犯大学生合法权益。
3、大学生应当树立理性的金融消费观念,在提高警惕意识的同时也应不回避新生经济事物,以便自己在步入社会之前尝试提高在金融、消费等领域的敏锐性。
4、自觉了解金融信贷和网络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参考文章:《校园网贷陷阱多发,大学生如何提高对P2P网贷的风险认知?》/builder/preview/s?id=1570629273821957
最近,长沙一网络贷款平台向39名大学生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偿还贷款,同时支付四倍银行利率的罚息。
这些被起诉的大学生遍布全国各地,在借贷时都是在校大学生,大三、大四学生居多,目前大多已经失联。 而在已经审理的案件中,法院判决大学生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同期银行年利率计算利息,并未支持“校园贷”按四倍银行年利率计算的请求。
其实“校园贷”的出现,本是为了满足大学生群体正当的融资需求。它满足了部分市场,但同时激活了更大的市场,而这反过来又吸引着更多资本流入“校园贷”行业。
高额罚息、盲目扩张之后,是一出出劣化而导致双输的悲剧。 为了“抢业务”,“校园贷”降低了借款人的资质审核门槛,只要有一个明确的身份,哪怕不具有偿还能力与正当借贷需求,出借方也会毫不犹豫地放贷。
而借款无法收回、坏账大量增加,当平台的资金链难以为继之时,“校园贷”选择采取了一些“可靠”却又极端的手段。 当裸照、死亡威胁不断挑战着社会秩序的底线,借贷者与出借者都被千夫所指,“校园贷”市场也就进入了倒计时。
对校园贷的“最终审判”发生在2017年5月27日。这一天,银监会、教育部、人社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扎住了网贷的校园贷业务口子,并引导银行进入校园金融市场。 这几乎是自校园贷出现以来最严的监管了。
而截至6月23日,全国62家开展校园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中,已有59家选择退出。 当然,校园贷被滥用,并不意味着它本身存在“原罪”。
对于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法律应当基于保护,也应当鼓励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权。可以说,大量校园贷案件成批进入司法程序,正是在校园贷清理过程之中进行的债务清算。
司法机关依法审理校园贷案件,正是引导资本有序流出,平稳退场。 从这个角度说,人民法院判决大学生偿还借款,不但是有借有还的“天经地义”,更是在为健康校园金融秩序的诞生进行着必要的清场。
也应看到,司法机关综合违约原因、当事人约定,在判决偿还本金的同时按照银行同期年利率计算利息,是对借贷双方权益的依法平衡。极少数大学在借贷后,以不告而别、更改联系方式等“老赖”手段躲避合法债务,使得债权人的资金长期被占用,其获得合理的利息无可厚非。
但大学生群体虽已成年,但毕竟尚未步入社会,在预见风险与承担责任方面不宜过度苛刻,对校园贷为逐利而漠视自身资金安全的行为,也不应鼓励。故此,对校园贷的借贷利润,也应当进行必要限制。
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正是找准了这个平衡点。 校园贷在调整、在规范,以往光怪陆离的乱象恐怕很难重演了。
但对这一出出悲剧与闹剧的当事方,希望你们牢记一点:担起你的责任。否则,代价可能令人无法承受,无论它是金钱、名誉还是一个人的全部未来。
写作思路:具体谈感受是什么。
读书看电影都有一个过程,都需要一段时间,而我们的感受也是在这个过程、这段时间内一点一点产生的,感受由浅到深,感受由心而发、发自内心,因此要自然真实,有感而发,不要无病呻吟,虚假不实,这样才能感人,打动读者。 正文: 校园贷款的危害:校园贷款是具有高利贷性质。
不法分子将目标对准高校,利用高校学生社会认知能力较差,防范心理弱的劣势,进行短期、小额的贷款活动,从表面上看这种借贷是“薄利多销”,但实际上不法分子获得的利率是银行的20-30倍,肆意赚取学生的钱。 校园贷款会滋生借款学生的恶习。
高校学生的经济来源主要靠父母提供的生活费,若学生具有攀比心理,且平时就有恶习,那么父母提供的费用肯定不足以满足其需求。因此,这部分学生可能会转向校园高利贷获取资金,并引发赌博、酗酒等不良恶习,严重的可能因无法还款而逃课、辍学。
若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放贷人会采用各种手段向学生讨债。 一些放贷人进行放贷时会要求提供一定价值的物品进行抵押,而且要收取学生的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对学生个人信息十分了解,因此一旦学生不能按时还贷,放贷人可能会采取恐吓、殴打、威胁学生甚至其父母的手段进行暴力讨债,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和高校的校园秩序造成重大危害。
有不法分子利用“高利贷”进行其他犯罪。 放贷人可能利用校园“高利贷”诈骗学生的抵押物、保证金,或利用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电话诈骗、骗领信用卡等。
最后希望各位家长谨以已经发生的事故、案例为戒,加强对孩子网络贷款的辨识能力,别让“校园贷”毁了你的孩子。
校园贷,又称校园网贷,是指一些网络贷款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贷款业务。据调查,校园消费贷款的风控措施差别较大,个别存在学生身份被冒用的风险。此外,部分为学生提供现金借款的难以控制借款流向,可能导致缺乏自制力的学生过度消费。
校园贷是2016年轰动校园及各大社会舆论话题之一,起因事件为河南某高校的一名在校大学生,用自己身份以及冒用同学的身份,从不同的校园金融获得无抵押信用贷款高达数十万元,当无力偿还时跳楼自杀。
2016年4月,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亦明确提出用“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整改校园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