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招标/监理的说明:本工程为非依法必须招标/监理的项目,因此本工程不招标/监理。
是否依法必须招标/监理参考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一章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制订,报**批准。
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一般情况下,评标分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两个方面,当然,也不排除评审资质信誉及售后服务等方面。
商务评审主要考察成本、财务及经济方面的内容,主要内容如下:⑴投标报价的可靠性;⑵报价结构或分项报价的合理性;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银行资信;⑷优惠条件,如商业折扣等。 技术评审主要考察投标人的技术实力、方案的科学性、可靠性及项目的实施能力等方面的内容,主要内容如下:⑴对招标文件中质量、技术说明或要求(包括图纸)的理解深度及响应程度;⑵进度计划或交货期限的有效性、科学性及严谨性;⑶项目实施能力、经验及质量的控制与保障措施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包括分包单位);⑷在技术方面建议的可行性和有效(效益)性等。
项目经理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工程中甲方的所有文件必须经甲方项目经理(或授权人)签署后方为有效;
工程监理
6.1.1甲方委托 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为 先生,具体行使职权的范围依据甲方和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内容为准,监理合同未作说明的,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如监理合同内容与本补充合同不相符合,以本补充合同为准;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总监无权免除本补充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6.1.2若监理公司派驻的总监易人,甲方将提前3天通知乙方,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1.3甲方的指令一般通过监理向乙方发出并监督执行,但须经甲方总代表的签字,特殊情况下甲方可以直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项目经理或其指定收文人在收到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不得借故拒收甲方或监理的任何文件,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次。乙方无故拒收甲方及监理文件的,甲方可会同现场监理人员留置该文件,并形成情况说明由甲方及现场监理人员共同签字后,视为已将该文件送达乙方;
6.1.4甲方授予监理的职权的范围乙方必须执行。乙方应接受监理对本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工程例会的组织及其他监理工作,参加监理组织的协调会,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管理。如有违约行为,按本补充合同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