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一 征管职责划分更合理 理顺征管职责是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核心内容,《改革方案》从两个方面提出厘清征管职责的措施。
变化一 国税、地税征管职责得到合理划分 改革前:1994年分设国税、地税两套系统,两家征管职责比较清晰,但随着财政体制调整,企业所得税征管职责经过了两次变化,从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到新办企 业由国税征管,再到新办企业中缴纳增值税的由国税征管,缴纳营业税的由地税征管。 “一个税种两家管”,导致有时出现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解释不一致等问 题,影响税收公平,纳税人反映比较强烈。
改革后:中央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地方税由地税部门征收,共享税的征管职责根据税种属性和方便征管的原则确定。按照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国税、地税部门可互相委托代征有关税收。
变化二 地税与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得到明确 改革前:不少部门设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征收行政事业型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不利于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改革后: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等优势,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推进非税收入法制化建设,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 亮点二 纳税人获得感更丰富 坚持问题导向,从纳税人意见最大、最盼望的领域改起,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不断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有更多的获得感。
变化一 推进税收规范化让办税更舒心 改革前:办税标准不统一,有的办税事项一个地方一个样;即使在一个地方国税、地税也不一样。 改革后:实施纳税服务、税收征管规范化管理,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进行公告,实现国税、地税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把尺子,让纳税人享有更快捷、更经济、更规范的服务。
变化二 打造服务升级版让办税更贴心 改革前:纳税人在同一城市只能到一家固定的办税服务厅办税,纳税人跨区域、特别是跨省办税不方便,尤其存在国税、地税分头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的情况。 改革后:一是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2016年基本实现省内通办,2017年基本实现跨区域经营企业全国同城通办。
二是完善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 税、延时服务、“二维码”一次性告知、24小时自助办税等便民服务机制,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三是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
四是实行审批事项一窗受 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全面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五是推进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
变化三 实现合作常态化办税更省心 改革前:纳税人办税两头跑,需要分别到两家办税,办税负担较重。税务检查两头查,国税、地税对同一纳税人重复检查的情况时有发生,既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产生影响,也浪费稽查资源。
改革后:一是实施国税、地税合作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合作水平。二是采取国税、地税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 务中心等方式,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
三是完善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6年全面提供能听、能问、能看、能 查、能约、能办的“六能”型服务。 四是制定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建设融合国税、地税业务,标示统一、流程统一、操作统一的电子税务局。
五是实现 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防止多头重复检查。 变化四 提升权益保障让办税更顺心 健全纳税服务投诉机制,建立纳税人以及第三方对纳税服务质量定期评价反馈制度。
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等投诉事项,实行限时受理、处置和反馈,有效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亮点三 税收征管工作更高效 以税收风险为导向,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加快税收征管的科学化、信息化、国际化进程,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变化一 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 完善我省税务系统包括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确保把该管的事项管住、管好,防范税收流失。 变化二 由无差别管理向分类分级管理转变 改革前:管理粗放,平均分摊征管资源,高收入高净值纳税人特别是高风险纳税人未能集中资源实施有效管理,征管效能不高。
改革后:一是对企业纳税人按规模和行业,对自然人纳税人按收入和资产实行分类管理。二是以省级税务局为主集中开展行业风险分析和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纳税人 风险分析,区分不同风险等级分别采取风险提示、约谈评估、税务稽查等方式进行差别化应对,有效防范和查处逃避税行为。
变化三 由所有纳税人都实行属地化管理向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层级转变 改革前:跨区域的大企业主要由属地基层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管理力量、水平以及信息资源与之不匹配。 改革后:对跨区域、跨国经营的大企业,在纳税申报等基础事项实行属地管理、不改变税款入库级次的前提下,将其税收风险分析事项提升至税务总局、省。
两大亮点:
一是从改革立意来看,《方案》立足当下,着眼未来,是一份综合性的改革蓝图与路线图。税收征管体制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分别设立国税、地税之后,涉及征管的改革主要发生在国税、地税组织内部,而对两套征收机构并存引致的征纳成本扩张和纳税人不满,虽然有所意识却并未纳为征管改革之重心。在强调服务意识和税收法治化的当下,这一问题已变得十分紧迫,成为改善征纳关系、提高征管效率、实现征管公平的最佳切入点。《方案》坚持问题导向,从理顺征管职责和创新纳税服务入手,展开6大方面31类重点改革事项。《方案》虽然立足当下,但其解决问题的思路,明显超越了眼前关切,而着眼于长远制度建设。《方案》给出了征管体制改革的综合框架,除前文提到的划分征管职责、创新纳税服务机制,还涉及征收管理方式的转变、税务组织体系的优化、税收共治格局的构建,以及国际合作的深度参与等诸多方面,是一份综合性的改革蓝图与路线图。
二是从改革视野看,《方案》终止了机构分合之争,正式开启了广义税收管理机构改革进程。国税、地税机构是分是合,长期处于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研究的焦点,《方案》对二者合作不合并的最终确认,必定在工作层面终止这一争论,同时亦在研究层面确认了新的思考方向,即超越于狭义征管机构的分合,而指向包括非税收入执收机构、第三方机构、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其他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在内的广义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研究,国税、地税机构间的关系只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这一思路借鉴了世界主要国家近来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的重要经验,也反映了近40年以来学术界关于公共服务生产之组织选择的理论成果。
三个难点:
《方案》的后续实施应关注和防范下述潜在风险:
一要防范强化征管彰显公共服务不对称的风险。《方案》的终极目的依然是强化征管,任何旨在强化收入征管的措施背后,都需要各项公共物品与服务供给相应跟上。这不仅仅是指《方案》中提到的纳税服务质与量的提升,更重要的是方案之外的其他公共物品与服务的同步改善。随着各项强化征管措施,如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深化税务稽查、推行电子发票、税收信息系统建设、跨部门税收合作等等的逐一落实,如果公共物品与服务供给不能同步改进以满足社会需求,极有可能唤起纳税人对政府“收钱不办事”的遐想,甚至引起社会不满,决策部门应当考虑以更有效而公正的公共物品与服务供给,来应对和防范这一风险。
二要防范国税、地税合作中的可能风险。《方案》并未就国税、地税合作给出进一步的设计,因此,二者合作的内容与方式仍将以去年7月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 “合作规范”)为蓝本执行。既是《合作规范》,自然要立足于如何合作,这本无可厚非。然而国税、地税自1994年分立以来,早已形成两套完全独立的征收管理体系,其工作思路、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差异,使二者之间不仅需要寻求建立合作界面与接口,更需要强烈的合作动机与激励,惟此才能使合作免于流于形式,真正地在业务上便利纳税人。因此,下一步仍需加强调研,在总结各地落实《合作规范》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发现问题并使之完善,而对于某些通过合作解决不了的问题,则需探索其他的解决思路。
三要防范《方案》可能被教条化的风险。征管体制毕竟只是一国税制以及财政体制的组成部分,其改革不可单兵突进,应与税制和财政体制改革同策划、共协调,方可事半功倍。未来地方税制、乃至整个收入体系面临重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面临调整、国家行政体制改革仍在推进之中,上述诸因素均可给税收征管体制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方案》本身应保持必要的开放性,接受实践的检验并在检验中完善;实务部门亦应避免将《方案》教条化,在落实和执行《方案》中要敢于发现和提出问题。
税收征管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税收管理现代化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之一,《方案》是在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方向上,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行动的重要一步,构造文明、有序、法治化的税收管理体制是社会各界的共识。因此,我们既要关注《方案》出台的重大意义,更要重视其执行中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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