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夏时报微博
华夏时报记者 李明会 北京报道
日前,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一起挪用公款罪典型案例显示,重庆某国有参股商业银行原副行长舒某利用信贷审批职权借名套取银行资金470万元,其中400万元被其用于入股某小贷公司。法院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还犯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90万元。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案件相关线索指向上市农商行渝农商行(下称“重庆农商行”)。此前,该行副行长舒静在2023年年报发布当日被“突然”解聘,次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其被带走调查。
7月2日,记者拨打该行披露电话,并发送采访函至其官方邮箱求证采访,截至本文发稿,该行暂无相关回复。
信贷权力沦为谋私工具
2024年3月28日晚间,重庆农商行如期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但年报中披露的短短一行人事变动令市场倍感意外:分管财务的副行长舒静于当日突遭解聘。
彼时,舒静已在重庆农商银行任职近16年,先后在该行担任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副行长,其中担任副行长一职近9年。
被解聘次日下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传来舒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重庆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消息。
2024年8月,重庆市纪委监委就舒静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重庆市纪委监委表示,舒静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挪用公款、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随着人民法院案例库近期公布这起挪用公款罪典型案例,舒静案背后“靠金融吃金融”的更多细节得以全面曝光。
根据披露,2013年4月至5月,为入股某小贷公司、从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活动,舒静利用担任重庆农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其朋友名义向该行申请470万元个人助业贷款,后授意下属支行有关工作人员通过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后,舒静为进一步掩盖真实用途,经由多人多次划转,最终汇入舒某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并将其中400万元用于入股某小贷公司,70万元由其朋友个人使用。2015年4月,贷款到期,舒静利用担任该行授信审批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自己审批并办理了续贷。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舒某分3次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被抓获到案后,舒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在本案中,舒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他人名义向所任职银行申请贷款自用,最终被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不是“违法发放贷款罪”。
对此,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怀涛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背后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两罪的本质区别。
他解释道,违法发放贷款罪规制的是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本质上是作为金融机构员工的职务行为,即便违规,仍是以银行名义与借款人形成借贷关系。舒某以朋友名义申请贷款,利用职权授意下属违规审批,资金到账后经多次转账掩饰流向,最终400万元归本人用于入股小贷公司——这一系列操作自始至终围绕“套取银行资金归个人使用”这一核心展开,违法发放贷款仅是实现挪用的手段和环节。正如裁判理由所述,各环节均按预设计划推进,构成犯罪整体,应在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下整体评价。
该典型案例也在“裁判要旨”一栏特别提到,国有参股银行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发放贷款归本人使用,其所实施的违法发放贷款、归个人使用等行为是在挪用公款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应当整体评价为处刑较重的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银行内控管理失效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作为全国首家“A+H”股上市农商行,重庆农商行也是我国首家万亿级农商行,资产规模在A股上市农商行中长期保持首位。截至2025年末,重庆农商行资产总额达1.67万亿元,较上一年末增长10%。
官网显示,截至2025年末,重庆农商行下辖7家分行、35家支行,共1727个营业机构,并发起设立1家金融租赁公司、1家理财公司、1家金融科技公司、12家村镇银行,从业人员1.4万余人。存款余额10287亿元,贷款余额7973亿元,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2.67%,综合实力排名英国《银行家》全球银行第112位、较上年末提升7位,纳入A股沪深300指数、H股MSCI指数,是重庆市资产规模最大、资金实力最强、服务网络最广的本土金融机构。
不过,这家综合实力突出的上市农商行,却没能及时排查出高管持续十余年的违法违规行径。
原副行长舒静一边自批自用信贷资金,一边又把多数赃款用于投资同业机构,这套操作何以长期绕开内部审计等多重关卡?
在王怀涛看来,本案暴露了银行内控管理在多个环节的系统性失效。
“贷前调查流于形式,舒某以朋友名义申请470万元个人助业贷款,银行本应严格执行‘双人实地核查’制度,对借款人资信、贷款真实用途等关键要素进行实质审查,但下属支行在舒某授意下轻易放行,说明贷前调查未能有效识别异常。贷款审批把关不严,舒某2013年违规获批贷款后,2015年贷款到期时又利用授信审批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自行审批办理续贷,‘审贷分离’原则被架空,审批环节未能发挥应有的制衡作用。”王怀涛补充道,该行内部监督严重缺位,470万元资金经多次划转最终流入舒某控制的账户,这一异常资金流向本应被银行内部的审计稽核和反洗钱监测系统及时发现,但相关预警和处置机制未能发挥作用。关键岗位权力缺乏有效制约,舒某身居要职却能调动下属、主导审批,反映出银行对高管人员的权力监督存在明显漏洞,未能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
责任编辑:冯樱子 主编:张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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