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市监处罚〔2026〕22号
浏览:1次
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6年02月11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不符合生产经营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上一篇:(民勤)市监罚〔2026〕24号
下一篇:于市监处罚〔2026〕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