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第六十六条,筑牢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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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8 07:18:16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6条专设检察履职条款,明确了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进一步强化了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

  ◆上海检察机关借助“外脑”,不仅精准定性商业秘密范围、厘清技术事实,且严格区分各被告人作用与涉案秘点并专业估值,实现了精准指控。

  ◆通过“两高”的合力纠错,有利于树立董事权责一致的良好社会导向,有利于合理界定公司法领域董事勤勉义务与责任范围,有利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近日,2025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结果揭晓。其中,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6条专门设置检察履职条款入选2025年度十大检察新闻;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的胡某生等与斯曼特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上海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的“内鬼”侵犯商业秘密案入选2025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三者共同体现了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正在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挂职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申卫星这样评价。

  “第66条进一步强化了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

  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民营经济促进法,该法于当年5月20日起施行。其中,第66条对检察履职作出明确规定。

  记者了解到,在整个立法过程中,最高检先后6次向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立法意见建议,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大部分意见建议被有机地吸纳进民营经济促进法。

  申卫星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国家以立法形式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两个毫不动摇”政策转化为具体法律制度,其中第66条专设检察履职条款,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进一步强化了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

  如何将纸面上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鲜活的司法实践?2025年6月20日,最高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暨检委会集体学习民营经济促进法。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强调,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应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持续做实对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保护、一视同仁对待,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护航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

  202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将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重要着力点,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监督,坚决纠正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以一系列扎实有效的举措,在保护经营主体、规范执法司法、维护市场秩序、持续强化新质生产力发展司法保障等方面交出了一份沉甸甸的高质效履职答卷。

  入选2025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的最高检依法抗诉的胡某生等与斯曼特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上海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的“内鬼”侵犯商业秘密案,则是这张答卷上的两个亮点。

  以高质效法律监督有力守护民营企业核心资产与创新成果

  2025年7月28日,一则具有标杆意义的案件判决在司法领域激起千层浪——最高检指导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甲公司侵犯某知名公司商业秘密案在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宣判: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认定14名被告人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周某甲、刘某、周某乙、顾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至120万元不等;高某、王某等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缓刑,并处罚金100万元至20万元不等。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该案中,被非法获取的技术信息估值达3.17亿元。

  据办案团队介绍,该案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涉案技术信息多达40余项且属于尖端技术,其非公知性和同一性的认定难度极大。为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办案组聘请了多名通信行业的资深专家,借助“外脑”对技术事实提供专业解读意见。同时,由于14名被告人分别涉及不同的技术信息侵权,办案组区分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精准认定每名被告人的涉案秘点及估值金额。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还针对被害企业内部管理漏洞,精准制发检察建议。这一举措,如同为企业打了一剂“预防针”,不仅有助于被害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商业秘密保护能力,也从源头上减少了此类犯罪的发生。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长聘教授刘维表示:“该案是检察机关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精准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典范。通信类商业秘密案件往往具有较高的技术专业性。本案中,检察机关引入技术专家‘外脑’协助,不仅精准定性商业秘密范围、厘清技术事实,且严格区分各被告人作用与涉案秘点并专业估值,实现了精准指控。同时,检察机关靶向制发检察建议,助力企业完善内控机制,彰显了依法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担当与实效。该案以高质效法律监督有力守护民营企业核心资产与创新成果,是深入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6条、强化涉企诉讼监督的生动实践。”

  “两高”合力纠错,树立董事权责一致的良好社会导向

  2025年1月6日,胡某生等6名董事与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斯曼特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案迎来改判。最高法采纳最高检的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胡某生等3名董事(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对斯曼特公司损失的10%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他3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结果,为董事责任认定照亮了方向。

  时间回溯至十年前,斯曼特公司因商业环境发生变化资不抵债,无奈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清算时,破产管理人注意到公司股东仍欠缴近5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便以公司名义就欠缴出资向胡某生等6名董事主张连带赔偿责任。一场围绕董事责任的纷争就此展开。

  历经一审、二审之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2019年6月28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判决,认定胡某生等6名董事因未能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应对股东欠缴的近500万美元出资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结果让胡某生等6名董事陷入了困境,他们认为自己的责任不应如此“无限扩大”。胡某生等6名董事不服上述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最高检受理该案后,于2021年3月29日举行公开听证会。历经多次调查核实、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和最高检检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最高检以“公司董事未尽催缴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应当与其义务的性质相适应,再审判决判令胡某生等6名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董事的催缴义务与股东的出资义务性质不同,董事未尽催缴义务所承担的责任,不等同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该案的6名董事中,有3名董事是在股东作出不再继续出资的决策后才担任公司董事的,即便积极履行催缴义务,也不存在显著的催缴效果,补缴出资缺乏现实基础,如此,怎么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呢?”最高检办案组成员颜良伟表示,如果让董事承担过重的责任,将造成有志于投身市场经济的理性人不再愿意担任董事一职的后果,可能影响作为市场经济组成细胞的公司高效有序运转,进而影响我国公司的市场竞争力。该案经抗诉再审后,法院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纠正了原审中让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错误判决,确立了董事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司法裁判标准。

  “通过‘两高’的合力纠错,有利于树立董事权责一致的良好社会导向,有利于合理界定公司法领域董事勤勉义务与责任范围,有利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颜良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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