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公告,指出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海伦路证券营业部(曾用名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淞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存在两项违规行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陈勇因对相关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营业部两项违规行为被查实
公告显示,上海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业务推广和服务提供环节留痕记录不完整。该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存在从业人员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第三方进行客户招揽活动的情形。此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情形同时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的规定。
时任负责人陈勇负直接责任
上海监管局指出,陈勇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参与了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第三方进行客户招揽活动,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陈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告同时明确,陈勇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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