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 (记者王鑫)吴某等49名农民工与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合同纠纷。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安徽某建设公司应在10日内向49名工人支付拖欠工资约130万元,湖南某置业公司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但是,判决生效后,两家公司均未履行义务,农民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两家公司名下均无足额可供执行资产,但在银行有一个“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
对此,有农民工提出疑问:工资保证金不是专款专用吗?法院能不能直接扣?
近日,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发布的治理欠薪“十大执行典型案例”中,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办理的这起涉及49名农民工工资的执行案件,给出了明确的回应——“工资保证金不是企业的备用金,而是农民工的保障金”。
在这起案例中,法院经审查查明:该保证金专户所对应的施工项目,与49名农民工的务工项目一致;涉案工资,属于该项目应当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拟扣划金额,未超出本项目工资支付所需或保证金规定比例。
在确认事实后,法院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予以扣划,并将130万元工资全额发放至49名农民工手中。
法院表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且查明保证金专户与涉案项目和劳动者直接对应的情况下,依法扣划相关资金,符合“专款专用、优先支付”的制度设计初衷。
在另一件案例中,申请执行人拖欠30多名农民工工资近半年,而被执行人名下却无可供执行财产。面对“两难”局面,该如何为农民工解“薪愁”?
这本是一起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湖南某建筑公司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混凝土公司合同款及利息200余万元,但被执行人名下除了已竣工的“保交楼”项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以房抵债的话,房子无法快速‘变现’,被欠薪农民工一时半会儿拿不到工资。我们经过3个月细致沟通,最终说服被执行人从公司股东处借款,兑现了作为案外人的农民工的工资。”长沙中院执行局局长周超介绍了执法初衷。
据介绍,自开展“2025年治理欠薪冬季专项执行行动”以来,长沙法院将有限的执行力量向涉民生、欠薪案件倾斜,开通涉农民工工资和其他民生案件绿色通道灵活采取“活封活扣”等做法,共执结涉农民工工资案件6739件,执行到位金额2.9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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