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资讯 湖北证监局近日对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药业”)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黄冈永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永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经查,黄冈永安在减持永安药业股份过程中,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停止交易,构成违规减持。
违规事实:减持触及5%红线后继续交易8.34万股
公告显示,湖北证监局经调查发现,黄冈永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年7月25日,永安药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黄冈永安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63.23万股。2025年9月4日,黄冈永安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41万股。
减持前,黄冈永安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勇合计持有永安药业股份7399.7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5.1108%;减持后,二者合计持股7358.72万股,占总股本比例降至24.9717%。
湖北证监局指出,黄冈永安在减持股份导致其与陈勇合计持股比例从25.1108%降至24.9717%的过程中,触及了“持股比例减少至5%以下”的关键节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降至5%以下时,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然而,黄冈永安在合计持股比例触及5%整数倍(即降至25%以下)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份,反而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8.3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283%,涉及违规金额158.61万元。
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湖北证监局认为,黄冈永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和第八十二条,湖北证监局决定对黄冈永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要求黄冈永安“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根据规定,黄冈永安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市场影响:控股股东合规意识引关注
此次黄冈永安的违规减持行为,反映出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在股份变动过程中对信息披露规则的执行不到位。根据《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股份增减变动达到法定比例时,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重要制度安排。
| 项目 | 具体数据 |
|---|---|
| 预披露减持上限 | 不超过263.23万股 |
| 2025年9月4日减持量 | 41万股(集中竞价方式) |
| 减持前合计持股 | 7399.72万股,占总股本25.1108% |
| 减持后合计持股 | 7358.72万股,占总股本24.9717% |
| 违规减持数量 | 8.34万股(占总股本0.0283%) |
| 违规减持金额 | 158.61万元 |
本次湖北证监局的处罚决定,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市场人士提示,上市公司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及交易相关规定,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合规风险。
(本文数据来源: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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