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长春发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征兵工作条例》《兵役登记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长春市2026年兵役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对象
(一)初次兵役登记。2026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长春户籍男性公民(2008年12月31日前出生)。
(二)预备役登记。军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退役军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人员。根据军队需要,符合条件的女性公民。
二、登记时间
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登记内容
(一)初次兵役登记。姓名、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就读)学校、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以及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的情形。
(二)预备役登记。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专业技术技能、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对退役军人还需要登记其原服役单位、军衔等级、岗位职务、专业名称、安置地等信息。
四、登记方式
(一)初次兵役登记。采取以网络登记为主、现场登记为辅的方式进行。
1.网络登记。由公民登录“全国征兵网”(网址www.gfbzb.gov.cn),注册并填写个人详细信息。
2.现场登记。公民前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展的兵役登记站或登记点进行现场登记。公民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核实相关情况,并协助完成登记。
(二)预备役登记。退役军人在退役前往安置地报到时同步办理,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40内完成,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30日内完成;因特殊原因本人难以自行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登记。
五、核验查验
按照吉林省《关于建立男性适龄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登记义务联合查验制度》要求,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联合查验。
1.县级以上兵役机关,对辖区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男性适龄公民实施认定与惩戒。
2.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督导辖区全日制高等院校在为本省户籍男性适龄公民办理入学时,查验公民履行兵役登记义务情况。
3.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在本省户籍男性适龄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护照、迁移户口时,查验公民履行兵役登记义务情况。
4.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在本省户籍男性适龄公民办理社会保障卡时,查验公民履行兵役登记义务情况。
5.县级以上金融机构,在本省户籍男性适龄公民办理个人开立银行卡、申请信用卡、申请贷款时,查验公民履行兵役登记义务情况。
六、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拒绝、逃避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征兵工作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依法给予处罚。
长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5年12月26日
来 源:长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编 辑:杨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