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盾能源及实控人傅瀛等因未及时披露刑拘事项收警示函
创始人
2025-12-25 16:22:45

2025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发布公告,对上海鹏盾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盾能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傅瀛,以及公司董事孙秀文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未及时披露实控人被刑拘事项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违规

公告显示,鹏盾能源存在未及时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傅瀛被刑事拘留事项的违规行为。上海证监局指出,该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鹏盾能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傅瀛、孙秀文对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对于相关责任人,上海证监局表示,傅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傅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同时,孙秀文作为公司董事,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同样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孙秀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当事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告明确,如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上海鹏盾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74325554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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