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参考报)
为进一步深化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提升市场国际化水平,上交所、深交所近日分别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发布通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相关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沪深交易所表示,将与中国结算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委托机构的交易、登记、结算等行为开展常态化监测,对违规行为依据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确保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依据此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及沪深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明确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参与的债券回购业务范围,包括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及在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作为逆回购方融出资金。同时明确,沪深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动态调整业务范围。
业务规范方面,通知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相关业务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针对不同参与渠道,通知有差异化规定。其中,直接参与业务的,需按照《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办理账户、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渠道参与的,则需遵循对应渠道的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实施细则。
通知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需委托具有沪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参与人。在参与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前,与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签署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在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前,应当签署相应的回购交易主协议等文件。在参与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前,还应当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风险管理方面,通知对交易参与人和结算参与人提出明确要求。交易参与人需勤勉尽责,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违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沪深交易所报告;结算参与人需严守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强化结算风险管理,针对风险隐患及时处置并向中国结算报告。另外,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参与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相关行为进行监测,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对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