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连州市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对象易某军提出的监督申请依法作出不支持决定,维护法院撤销易某军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此案的办理,不仅清晰传递出“缓刑不等于免除处罚”的信号,也为社区矫正对象敲响警钟。
2024年9月,易某军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连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4年12月6日起算。在缓刑考验期内,易某军无视法律约束,既不履行已生效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也未依法向法院报告个人财产情况。2025年1月,鉴于易某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然而,司法拘留的惩戒并未让易某军幡然醒悟,其依然未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025年3月,连州市司法局经核查易某军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认为其行为已符合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遂依法向法院提出撤销易某军缓刑的建议。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撤销易某军的缓刑,决定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面对该裁定,易某军不服,向连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连州市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后,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并围绕易某军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开展深入调查,最终查明,易某军名下共有30件执行案件未履行,且多数案件因“查找不到可供执行财产”被迫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然而实际上,易某军在清远地区仍有工程业务开展,且有款项收入,足以证明其具备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能力,却故意逃避执行。此外,在社区矫正期间,易某军收到法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按规定如实申报个人财产,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根据社区矫正法及相关实施办法,易某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情节严重”的违规情形。连州市检察院经全面审查,认定其监督申请不符合监督纠正条件,遂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案件办结后,连州市检察院积极与法院沟通,通报易某军财产信息,推进执行落实,并以该案为契机,联合该市司法局迅速开展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活动,通过“案例剖析+法律解读+后果警示”的方式,向全体在矫人员明确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性,引导其敬畏法律、严守规矩。同时,为强化社区矫正监管合力,该院还积极推动建立司法拘留与社区矫正信息通报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共享、监管措施联动,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实效。
(潘文杰 周旭 成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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